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快递员工作中受伤向公司索赔遭拒,劳动关系认定成维权关键

延边律师8个月前 (01-22)合同纠纷291
张某认为,其在工作期间受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管理,按照物流公司规定进行考勤打卡,并由王某向其发放工资。这些情形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涉物流公司辩称,其与张某系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完成某电商平台的退货业务。张某负责从电商平台接单并前往退货人处取货,物流公司则负责将退货商品寄回商家。上述业…

张某认为,其在工作期间受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管理,按照物流公司规定进行考勤打卡,并由王某向其发放工资。这些情形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涉物流公司辩称,其与张某系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完成某电商平台的退货业务。张某负责从电商平台接单并前往退货人处取货,物流公司则负责将退货商品寄回商家。上述业务的每一单佣金为8元,其中张某获得3元,物流公司获得5元,佣金由电商平台分别打给张某及物流公司的账户。

本报记者 柳姗姗 彭冰

在物流行业,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关系相关责任,有时会让快递员通过分包、承揽快递业务等方式,开展所谓的“自主经营活动”。日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快递员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认定快递员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张某经由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面试通过后,入职该物流公司从事辖区内的快递打包、揽收和上门取件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来,张某因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向物流公司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物流公司以双方存在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张某认为,其在工作期间受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管理,按照物流公司规定进行考勤打卡,并由王某向其发放工资。这些情形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涉物流公司辩称,其与张某系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完成某电商平台的退货业务。张某负责从电商平台接单并前往退货人处取货,物流公司则负责将退货商品寄回商家。上述业务的每一单佣金为8元,其中张某获得3元,物流公司获得5元,佣金由电商平台分别打给张某及物流公司的账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某与案涉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该案二审法院主审法官颜美华表示,确认劳动关系需侧重考量两方面特征:一是用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组织管理从属性以及经济从属性。

该案中,张某和物流公司的用工主体资格均合法。张某是通过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面试后到该公司工作,其从事的快递揽件、配送工作也是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此外,物流公司要求张某仅能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揽件工作。张某如需请假,也要向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物流公司的上述做法,实际上已达到了对张某进行人身管理和组织管理的目的。

庭审中,张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物流公司向其转发由电商平台核算的费用,并从张某收入中扣除押金。对上述费用的提现具体则由物流公司操作,并非由张某本人。可见,双方之间符合经济从属性特征。

综上,张某与案涉物流公司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应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工人日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711

分享给朋友:

“快递员工作中受伤向公司索赔遭拒,劳动关系认定成维权关键” 的相关文章

小伙应聘司机,却成了公司的“合作方”?

想要应聘当司机,最终与公司签下的却是一份《合作协议》,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实质到底是什么?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别的合同纠纷案。求职者小凯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上了物流公司,经过沟通,小凯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定车单》,约定小凯向物流公司定车1辆,押金4000元。两天后,小…

装修工干活受伤,雇主、业主、工人三方谁担责?

阅读提示装修行业用工模式呈现灵活用工等特点,存在工人冒险作业、雇主安全保护缺位、业主选用无资质施工方等情况,容易让农民工陷入“雇主是谁”“谁来担责”的维权困局。对此,律师建议,业主尽量选择正规装修公司;工人要树立风险责任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施工方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三方共同保障施工安全。当梁某从辽宁…

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

依法支持赔付误工费,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 ——罗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罗某已超过60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因此住院治疗32天。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遗留左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

一份书面合同助劳动者找到“东家”

在劳务分包、转包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如何确认?是实际指挥管理劳动者的包工头,还是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劳务公司?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劳动者刘某与石河子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刘某工资差额8.4万余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集团有限…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王某于2021年9月入职Y公司担任财务人员,双方签订了《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王某从公司离职后的1年内,不能从事与Y公司相似业务或形成竞争关系的工作。协议中未约定给予经济补偿。2023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5月,王某认为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要求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