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胜、戴某峰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胜从栾某强处获悉某县2019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后,在时任某县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张某洁的帮助下内定成为了该项目04标段的实际施工人。朱某胜同被告人戴某峰商定由戴某峰负责联系围标公司,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9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朱某胜伙同戴某峰借用吉林省四家公司资质进行围标,最终以吉林省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该项目04标段工程,中标价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54.9031万元。朱某胜、戴某峰在案发后共同向洮南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80914.8元。朱某胜、戴某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审、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朱某胜、戴某峰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朱某胜、戴某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朱某胜、戴某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朱某胜、戴某峰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合社区矫正。据此,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朱某胜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戴某峰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朱某胜、戴某峰共同上缴至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八万零九百十四元八角,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串通投标犯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犯串通投标罪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伴随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上述犯罪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手段隐蔽化、链条商业化的新特点,法院审理过程中应重点审查核心证据,透过现象看本质,建立实质违法行为判断标准,精准打击犯罪,同时注重各个环节全链条的打击,助力营造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本案中,投标人与招标人共谋,事先“内定”后通过走过场形式中标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投标程序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特别是招标人作为“内部人员”,程序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参与串通投标,不仅是对投标市场秩序和准则的破坏,更是伴随着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活动。本案经过法院一、二审审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胜、戴某峰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等情况,对其二人宣告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