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刘某江诉行政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案——行政案件中一并处理民事争议,做实定分止争

延边律师1个月前 (03-02)合同纠纷49

【基本案情】


1996年,吉林市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丰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牟某,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案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并未从整体产权证面积中扣除。同年,某丰公司将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建筑面积3056平方米的房产抵押给某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2005年,刘某江从牟某处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实际占有。购房协议签订后,牟某及其配偶先后于2009年、2013年去世。


自2007年起,刘某江多次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因案涉房屋存在重复登记、抵押登记、不符合确权之诉主体资格等理由被拒绝。2023年,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拒绝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刘某江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抵押权登记不应成为阻却转移登记的障碍,但在牟某及其配偶已死亡的情况下,应由刘某江与牟某继承人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般情况下,确需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但考虑刘某江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分别提起过民事、行政诉讼,历时多年仍未解决。且经询问牟某的五名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认可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并自愿放弃继承。在此情形下,法院已固定了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在刘某江缴纳相应税费后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限期办理转移登记。


【典型意义】


《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需先行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且该民事争议可以同行政案件一并解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本案即是行政案件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典型。房屋所有权登记行政案件涉及房屋权属与行政登记,具有行民交叉的特点。人民法院在明确“抵押权登记不影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基础上,通过询问五名法定继承人,固定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夯实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民事基础,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实现民行争议一次性解决。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771

分享给朋友:

“刘某江诉行政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案——行政案件中一并处理民事争议,做实定分止争” 的相关文章

合同到期后,他把房子转租了,收益归谁?

租房合同到期租客不仅不搬走还擅自转租牟利,这笔“意外之财”该归谁?逾期不退房,又该不该赔钱?基本案情2020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2023年3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B公司未搬离,反而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房屋转租给甲、乙两方并收取…

装修工干活受伤,雇主、业主、工人三方谁担责?

阅读提示装修行业用工模式呈现灵活用工等特点,存在工人冒险作业、雇主安全保护缺位、业主选用无资质施工方等情况,容易让农民工陷入“雇主是谁”“谁来担责”的维权困局。对此,律师建议,业主尽量选择正规装修公司;工人要树立风险责任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施工方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三方共同保障施工安全。当梁某从辽宁…

超龄劳动者受工伤,单位未及时申报须担责

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或再次工作的人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判决支持了超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而产生的待遇差额,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应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颜某与浙江一家外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导购工作,由苏州某人力公司…

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

员工实施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重庆某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和《奖惩条例》规定:尊重他人名誉、人格和隐私,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骚扰女职工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滋扰或骚扰女职工的予以开除。以上规章制度系由重庆某公司组织职工和工会代表协商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

劳动者基于合理信赖产生损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0日,江某参加S公司的面试,并于当日收到录用通知,通知其于2024年4月1日入职。江某为此从原单位离职,按新入职岗位要求购买了职业装并在S公司附近租房居住。2024年3月31日,S公司电话通知江某取消录用且未说明合理理由。江某遂诉请S公司赔偿损失。【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