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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为远嫁全职妇女的离婚后生活撑起保护伞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3-10)婚姻家庭139
基本案情原告洪某某系广东籍人士,2004年9月在深圳打工期间与河南灵宝籍马某某相识相恋,后同居生活,2009年在灵宝举办结婚仪式,2014年5月补办结婚登记。期间,双方育有一女一子。婚后洪某某放弃工作,长期在家照料子女生活、负责孩子上学事宜,承担全部家庭劳务,马某某则外出务工获取家庭收入。双方长期因…

基本案情

原告洪某某系广东籍人士,2004年9月在深圳打工期间与河南灵宝籍马某某相识相恋,后同居生活,2009年在灵宝举办结婚仪式,2014年5月补办结婚登记。期间,双方育有一女一子。婚后洪某某放弃工作,长期在家照料子女生活、负责孩子上学事宜,承担全部家庭劳务,马某某则外出务工获取家庭收入。

双方长期因家庭琐事、感情信任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甚至肢体冲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洪某某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包括:2008年在灵宝市某村建盖的五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确权登记在马某某名下);2020年共同购买的灵宝市某小区小产权房屋一套;2021年购买的本田小轿车一辆(登记在马某某名下);2023年以马某某名义存入的22万元三年期定期存款及相应利息。法院秉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某村的砖混结构房屋归洪某某所有,某小区房屋、本田小轿车、22万元定期存款及利息归马某某所有,马某某支付洪某某财产分割补偿款22万元,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

法官说法

洪某某作为远嫁妇女,婚后长期承担照料子女、操持家务的全部劳务,虽未直接获取经济收入,但该家务劳动为家庭稳定、子女成长及马某某外出务工创造了必要条件,具有同等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时,因离开原籍,洪某某在婚姻所在地缺乏亲属支持、社会关系薄弱,离婚后易面临居无定所、生活无依的困境。法院在调解财产分割时,充分考量洪某某的家务劳动贡献及远嫁妇女的地域特殊性和生存需求,将核心房产判归其所有并判令马某某支付财产补偿款,为其离婚后生活提供了稳定的居住保障,避免其因离婚陷入生活困境,切实维护了全职远嫁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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