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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小区物业违法处理人脸信息 行政公益诉讼案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3-19)以案说法113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个人信息保护 物业违法处理人脸信息【要旨】针对部分物业及房地产企业在人脸识别技术运用过程中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安全隐患的问题,检察机关邀请网信部门业务专家协助调查,固定公益损害事实证据,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物业和房地产企业行业整改,切实维护公…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个人信息保护 物业违法处理人脸信息


【要旨】


针对部分物业及房地产企业在人脸识别技术运用过程中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安全隐患的问题,检察机关邀请网信部门业务专家协助调查,固定公益损害事实证据,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物业和房地产企业行业整改,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居住场所涉及人脸信息储备数量高达150万条,存在10个以上风险问题;重庆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涉及13个小区,小区进出设备主要以人脸识别为主,存在4个风险问题;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过程中存在6个风险问题。上述3家公司均存在未与第三方数据处理者签署安全协议等普遍性问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10月,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江新区院)与重庆市两江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网信办)签订《关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协同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技术支撑、信息共享、专项协作等工作机制。2025年5月,两江新区院发现,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存有超过10万条人脸数据,且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两江新区院遂立案办理,通过现场勘验、走访行政机关、调取书证等方式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同时,两江新区院邀请区网信办安全中心的业务专家赴现场检查,认定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主要为:采集的人脸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采集14岁以下未成年人信息时未取得监护人同意,人脸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未进行本地化存储,对人脸信息处理未采取数据脱敏、加密存储,未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传输,隐私协议未明确告知处理者处理目的、保存期限等,未与第三方数据处理者签署安全协议等普遍性问题。


2025年7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两江新区院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企业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进行整改。


区住建委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案涉企业依法监管的同时,向全区物业企业下发《加强物业小区人脸识别系统运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从行业层面划定规范红线。严格限定应用场景,严禁在业主生活细节监控、私人区域拍摄等非安全管理场景随意使用。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要求物业企业指定专人负责系统运维与数据管理,确保数据仅用于小区安全管理,杜绝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等行为。规范同意获取流程,处理人脸信息须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明确的单独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时,必须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严控信息存储时限,存储过程需采用加密技术,且期限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到期后自动删除。

重庆市两江新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到居民小区进行“回头看”。


2025年10月15日,两江新区院邀请网信部门业务专家参与跟进调查,确认区住建委已全面履职,案涉企业对相关问题已全面整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已消除。


【典型意义】


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置需遵循更加严格的标准,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对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检察机关针对物业、房地产等企业在人脸信息收集、存储、传输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邀请网信部门业务专家协助调查,破解违规收集人脸信息取证难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规范物业、房地产等企业依法依规收集、使用人脸信息,通过个案办理推动行业治理,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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