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何时?

延边律师7个月前 (03-25)合同纠纷224
对于买卖合同未约定具体货款支付时间的情形下,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何时?【基本案情】2015年8月30日,刘某向广昌某金属公司订购一批立方体大门产生货款共计13600元,后广昌某金属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将刘某订购的大门送达至刘某处,双方并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广昌某金属公司于2025年…

对于买卖合同未约定具体货款支付时间的情形下,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何时?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30日,刘某向广昌某金属公司订购一批立方体大门产生货款共计13600元,后广昌某金属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将刘某订购的大门送达至刘某处,双方并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广昌某金属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货款,刘某以广昌某金属公司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

广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仍无法确定的,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案涉标的物或标的物单证后,买受人就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即出卖人已享有对买受人主张支付货款的请求权,此时已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

本案中,广昌某金属公司与刘某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也无相应的补充协议,且双方为第一次交易,无法通过双方交易习惯判断合同价款请求权的成立时间,故广昌某金属公司在交付案涉门时即2015年9月25日就享有对刘某主张支付货款的请求权,即广昌某金属公司向刘某主张支付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2015年9月25日,但截止广昌某金属公司2025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广昌某金属公司未提交其向刘某主张权利的相应证据,故对于刘某称广昌某金属公司向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意见,广昌县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案件判决后,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未约定具体货款支付时间而需要明确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典型案例,即对于支付货款是否已过法定诉讼时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中“随时履行规则”的一般规定,还是适用分编中典型合同“同时支付规则”的具体规定。

1、“具体优先于一般”的适用规则。从民法典整体框架来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中,而第六百二十八条则规定于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具体部分,通则与典型合同、准合同构成总分关系,是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的关系,故应当优先适用分编中的具体规定。

2、“同时支付规则”的适用。对于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的情形下,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仍无法确定的,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案涉标的物或标的物单证后,买受人就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即出卖人已享有对买受人主张支付货款的请求权,此时已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

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尤其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出卖人更应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王长平 张燕娇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883

分享给朋友:

“买卖合同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何时?” 的相关文章

山西省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某装饰有限公司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接到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反映,经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拖欠金额85200元。2022年1月10日,县人社局向某装饰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令其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结清工…

小伙应聘司机,却成了公司的“合作方”?

想要应聘当司机,最终与公司签下的却是一份《合作协议》,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实质到底是什么?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别的合同纠纷案。求职者小凯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上了物流公司,经过沟通,小凯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定车单》,约定小凯向物流公司定车1辆,押金4000元。两天后,小…

装修工干活受伤,雇主、业主、工人三方谁担责?

阅读提示装修行业用工模式呈现灵活用工等特点,存在工人冒险作业、雇主安全保护缺位、业主选用无资质施工方等情况,容易让农民工陷入“雇主是谁”“谁来担责”的维权困局。对此,律师建议,业主尽量选择正规装修公司;工人要树立风险责任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施工方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三方共同保障施工安全。当梁某从辽宁…

是否属于新就业形态相关责任保险中的“业务有关工作”,应当依据具体理赔情形,结合相关行为对于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某餐饮配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餐饮配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某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额(每人限额)65万元,雇员工种为外卖骑手,雇员1人“阚某”。保单“特别约定”栏载明,本保单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相关商业保险属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并向保险人主张赔付——陈某诉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经授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某订餐平台的即时配送业务。张某经某物流公司同意注册为某订餐平台的骑手,接受该物流公司指派的订单配送任务,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含“配送人员意外险…

何种情况下,员工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于某原系某家装公司设计师,因与公司就工资差额、提成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存在争议,诉至法院。关于离职原因,某家装公司提交有于某签字的《辞职申请表》。申请表显示,于某在2022年9月1日因个人原因辞职。于某称,《辞职申请表》载明的离职原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录音证据显示,自己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