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小某诉盛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盛小某之母与被告盛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协议离婚,约定盛小某由母亲直接抚养,盛某某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盛小某随母亲生活,现其母亲无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导致盛小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盛小某与盛某某协商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遭拒后,诉至法院维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人身属性和法律强制性,不因父母离婚协议约定而免除。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仅对父母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合理诉求。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孩子实际需求及盛某某的给付能力,法院判决盛某某每月支付盛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践行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父母离婚解除的是夫妻关系,而非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抚养费的核心功能是保障子女的生存与发展权益。判决明确离婚协议中免付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剥夺子女的法定权利,当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恶化导致子女生活困难时,子女有权独立主张抚养费,引导离婚父母树立“责任不减、关爱不止”的观念,妥善安排子女抚养事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