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延边律师9个月前 (10-16)以案说法288
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关键词执行/财产保全扣划实施/自动履行/审执衔接执行实施要点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

指导性案例254号

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执行/财产保全扣划实施/自动履行/审执衔接

执行实施要点

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基本案情

在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健康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体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厦门某健康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7月24日裁定保全福建某体育公司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币种下同)的财产,其中19万余元系银行账户资金。2024年10月24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福建某体育公司向厦门某健康管理公司支付7.5万元款项。随后,福建某体育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以保全账户资金足以履行债务且无其他周转资金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扣划其保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案涉债务。厦门某健康公司对此履行方式无异议。

经查,福建某体育公司无其他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其保全扣划申请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准许福建某体育公司的申请,并作出扣划裁定,裁定载明本案财产保全实施情况、调解书履行内容和期限、当事人申请及保全账户已控制资金等情况。

执行结果

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2024)闽0205民初4139号民事裁定:划拨、提取福建某体育公司名下被保全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7.5万元。2024年10月29日,海沧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保全案件对福建某体育公司被保全账户实施扣划,将全部款项发放给厦门某健康公司,并向福建某体育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执行理由

对于被保全的款项,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执行前,可以依法对该款项作出扣划裁定(以下简称为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措施)。这种措施可以使债权人在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尽快实现债权,债务人亦可在不产生执行成本和不影响征信的情况下履行债务,符合双方的利益需求,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在操作中需要强化审执协同,并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其一,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财产保全的制度功能。财产保全制度系通过限制被保全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实现对债权人诉讼利益的保障,制度要旨在于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方式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效果在于实现对被保全人财产的控制,而非处分。受保全措施性质所限,以往,即便债务人愿意主动将保全财产用于偿还债务,通常也只能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后再由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二是待判决生效后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前者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的风险,后者会影响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也会造成债务人的信用减损。事实上,被保全人自愿履行并申请人民法院扣划保全款项,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保全制度宗旨,有利于推动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及时履行,最大化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节省执行成本,因此,执行立案前,对被保全人申请扣划保全款项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准许并扣划被保全人相应款项。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其二,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当事人申请在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的,应当向其释明虚假诉讼等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提交承诺书;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要主动检索、核查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情况,若发现债务人有其他涉诉案件或者执行案件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保全扣划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91

分享给朋友:

“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的相关文章

“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关于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认定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707号〔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与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新西兰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系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

搬家软件“盗图抄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侵害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212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1民初29号〔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某枫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镇江某陶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某公司)、浙…

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依法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检测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进行检验,存在对5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023年10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规范港口码头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无障碍环境建设 港口码头 水陆客运交通出行 系统治理 【要旨】针对客流密集的大型港口码头无障碍设施未达到工程建设标准、影响众多特定群体出行安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开展系统治理,切实保障老年人、残疾…

万某等8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司法护航新疆巴音布鲁克大草原生态,依法判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4亿元

【基本案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系巴州“母亲河”开都河的源流区,是巴州重要水源地和生态功能区,巴州人民政府于2008年下发《关于禁止在开都河流域及巴音布鲁克地区开采砂金的通知》。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万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采矿许可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