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抚养义务不容推卸 仙予执行救助病残妇女 ——周某诉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女)与刘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自2022年12月,周某因患病多次住院治疗仍未能痊愈。2024年底,周某经鉴定为智力二级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自周某患病以来,刘某既未履行照顾义务,也未支付任何医疗费和生活费用,所有费用均由其年迈父亲承担。周某因无生活来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诉讼中,周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周某因疾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困难,属于法律规定需要扶养的情形。刘某作为丈夫,在妻子患病期间未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既违背了夫妻间相互扶持、文明友善的家庭伦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遂依法判令刘某向周某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5万余元,以及按每月2500元标准向周某支付扶养费(暂计至周某年满50周岁)。审理期间,鉴于周某急需治疗资金,法院依据其申请,依法裁定先予执行5万元。
典型意义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是从双方缔结婚姻开始就产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不因感情变化或分居而免除。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体现在物质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相互支持。
本案中,刘某在妻子周某身患疾病时未尽法定扶养义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周某主张扶养费的诉求,并充分考虑其治疗及生活紧急需求,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既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也有力维护了患病妇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