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法定抚养义务不容推卸 仙予执行救助病残妇女 ——周某诉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女)与刘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自2022年12月,周某因患病多次住院治疗仍未能痊愈。2024年底,周某经鉴定为智力二级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自周某患病以来,刘某既未履行照顾义务,也未支付任何医疗费和生活费用,所有费用均由其年迈父亲承担。周某因无生活来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诉讼中,周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周某因疾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困难,属于法律规定需要扶养的情形。刘某作为丈夫,在妻子患病期间未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既违背了夫妻间相互扶持、文明友善的家庭伦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遂依法判令刘某向周某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5万余元,以及按每月2500元标准向周某支付扶养费(暂计至周某年满50周岁)。审理期间,鉴于周某急需治疗资金,法院依据其申请,依法裁定先予执行5万元。

 

典型意义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是从双方缔结婚姻开始就产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不因感情变化或分居而免除。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体现在物质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相互支持。

 

本案中,刘某在妻子周某身患疾病时未尽法定扶养义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周某主张扶养费的诉求,并充分考虑其治疗及生活紧急需求,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既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也有力维护了患病妇女的合法权益。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958

分享给朋友:

“法定抚养义务不容推卸 仙予执行救助病残妇女 ——周某诉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转移财产不可取 多占最后变少分——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与王某(男)双方再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数年,2023年10月陈某起诉离婚,王某同意离婚,陈某以王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应对其少分财产。法院审理发现,陈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数套安置房及37万元征迁补偿款,该款直接转入王某银行账户,之后40万余元耕地征迁补偿款也转入王某银…

遭受吸毒丈夫家暴 检察机关“全链条”为妇女撑腰

黄某与余某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婚后余某不仅染上吸毒恶习,还多次对黄某实施家暴行为。2020年2月,余某酒后殴打黄某,致黄某头部、腹部多处损伤,被送至医院急诊治疗。余某因长期吸毒成瘾,先后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余某仍未停止对黄某实施家暴。2022…

因二胎儿子随妻姓,男子起诉离婚

二胎儿子跟谁姓?结婚近20年夫妻争执不下据了解,李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半后,双方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生育一女,随父姓。2019年,双方又生育一子,随母姓。可李先生的父亲去世前留有遗愿,希望李先生能将孙子改为随父姓。在被张女士坚决拒绝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李先生认为,孩子随…

行政、民事审判融合发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孟某户籍登记及相关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孟某乙(男,北京籍)与张某(女,原籍河北省)育有一女孟某甲,出生后随母亲落户河北省,后孟某乙以夫妻投靠入户为由,向北京市某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某派出所作出准予迁入证明,将母女二人的户口迁至北京市(该户户主为孟某乙之父孟某)。孟某甲遂转学至北京市,并在…

行政、民事审判融合发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孟某户籍登记及相关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孟某乙(男,北京籍)与张某(女,原籍河北省)育有一女孟某甲,出生后随母亲落户河北省,后孟某乙以夫妻投靠入户为由,向北京市某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某派出所作出准予迁入证明,将母子二人的户口迁至北京市(该户户主为孟某乙之父孟某)。孟某甲遂转学至北京市,并在祖父孟某处居住生活。后因孟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