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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律师:延边林区检察机关概况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4-14)法律法规102
  延边林区检察机关成立于1982年2月,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在延边林区的派出机构。根据管辖需要,在延吉市设立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在黄泥河、敦化、大石头、和龙、八家子、白河、汪清、大兴沟、天桥岭等9个国有林区设立了基层林区检察院。1997年11月,随着珲春林业局的建立,…

  延边林区检察机关成立于1982年2月,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在延边林区的派出机构。根据管辖需要,在延吉市设立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在黄泥河、敦化、大石头、和龙、八家子、白河、汪清、大兴沟、天桥岭等9个国有林区设立了基层林区检察院。1997年11月,随着珲春林业局的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成立了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3年,吉林省林区检察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启动。5月30日,吉林省人大批准设立吉林省延边林业检察院(即原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同时,将原有的10个基层林区检察院整合为5个院。具体整合情况为:原敦化、大石头、黄泥河三个林区基层检察院整合为吉林省敦化林业检察院;原汪清、大兴沟、天桥岭三个林区基层检察院整合为吉林省汪清林业检察院;原和龙、八家子两个林区基层检察院整合为吉林省和龙林业检察院;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更名为吉林省白河林业检察院;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更名为吉林省珲春林业检察院。

  2014年9月,经中央编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吉林省延边林业检察院更名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所属5个基层林业检察院也相应更名为: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检察机关形成了现行的1个分院下辖5个基层院的格局。同时,根据延边林区地域特点,为更好的发挥林区检察职能,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在大石头、黄泥河、大兴沟、天桥岭、八家子5个林业局分别派驻了检察室。

  2016年5月19日,吉林省司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延边林区法院、检察院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纪要》(吉司改发〔2016〕2号)。文件规定,延边林区检察机关作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编制和人员由省统一管理,干部按不同级别,分别由省委、省人大、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保障。

  2019年4月,按照吉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市级、县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编行字〔2019〕90号)规定,延边林区检察机关全面完成了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改革后,分院机关内设机构调整为9个,分别是: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案件管理部、检务督察部、技术信息部、计划财务装备部、政治部(内设干部处、队伍建设处),另设机关党委和司法警察支队。各基层院内设机构调整为5个,分别是: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另设机关党委和司法警察大队。

  延边林区检察机关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专属专业优势,在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守护生态环境资源、服务林区绿色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延边林区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守护长白山区域以森林为核心的生态环境资源、以东北虎豹为代表的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己任,立足专属定位,发挥专业优势,推动形成了“以公益诉讼检察为龙头、以民事、行政检察为两翼、以刑事检察为保障” 的林区检察监督格局,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延边林区绿色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检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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