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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诉某交通公司劳动争议案 ——虚构病假,构成旷工应承担法律后果

延边律师4个月前 (05-19)合同纠纷141
 (一)基本案情 莫某自2025年9月25日起,先后以口头和微信方式请事假、病假,至2025年12月8日期间未正常出勤。公司对莫某提交的三份病假证明向相关医院初步核实后,发现该三份证明存在虚假嫌疑,遂要求莫某先行完善请假手续,或确认相关病假证明有效,否则将按旷工处理。2025年12月8日…

 (一)基本案情

  莫某自2025年9月25日起,先后以口头和微信方式请事假、病假,至2025年12月8日期间未正常出勤。公司对莫某提交的三份病假证明向相关医院初步核实后,发现该三份证明存在虚假嫌疑,遂要求莫某先行完善请假手续,或确认相关病假证明有效,否则将按旷工处理。2025年12月8日至12月18日期间,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莫某仍未按要求配合,也未对病假情况进行合理性说明。据此,公司以莫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莫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病假工资。

  (二)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已提供证据证明莫某开具的病假证明与实际病情不符,莫某未能就其需要休病假的时间提供有效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莫某的行为已构成无故缺勤,且时间较长,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委裁决驳回莫某的请求。

  (三)典型意义

  病休权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病假管理亦属于用工管理范畴。病休权虽在法律价值位阶上具有优先性,应予以适当倾斜保护,但滥用该项权利不仅妨害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亦对其他劳动者产生不良示范效应。劳动者为获取额外休假而虚开、伪造病假证明等行为,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情节严重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裁判对于规范病假管理秩序、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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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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