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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财务负责人“被任职”多年 法院:公司应办理涤除登记

延边律师2周前 (05-22)以案说法33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案件。原告林某因朋友请求挂名某公司财务负责人,多年后该登记状态影响其在外地某单位任职,经多次沟通无果,法院依法判决公司限期涤除林某为其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登记,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9年3月,林某应朋友请求,被登记为某公司的…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案件。原告林某因朋友请求挂名某公司财务负责人,多年后该登记状态影响其在外地某单位任职,经多次沟通无果,法院依法判决公司限期涤除林某为其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登记,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9年3月,林某应朋友请求,被登记为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但其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活动,也未领取过劳动报酬,属于典型的“挂名”登记。此后,林某考取外地某单位,在单位任职排查时发现,其名下仍登记为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经查,涉案公司自2023年10月起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际早已停止经营。林某多次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要求配合办理涤除登记手续,对方均以公司已停业、证件遗失等为由拒绝协助。2026年4月,林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限期涤除其财务负责人登记信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仅为挂名财务负责人,自始未参与公司财务管理、未履行任何职责、未获取报酬,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或委任关系;涉案公司长期停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林某多次催告公司及股东办理变更登记均无果,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该登记状态持续存在,已对林某在外地某单位的任职造成不良影响,存在现实法律风险。

  法院认为,林某与涉案公司之间仅为挂名登记,不存在真实任职关系,且林某已穷尽内部救济仍无法实现变更,继续维持该登记状态显失公平。遂依法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涤除林某作为其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登记信息。

  法官说法

  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登记信息应当反映真实任职情况。挂名登记违背商事登记公示公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应当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得进行虚假登记;公司停业、人员离职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本案中,林某未实际履职、未获报酬,与公司无实质关联,且公司已停业、拒不配合变更,林某已穷尽救济途径。法院判决涤除登记,既纠正了虚假商事登记,又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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