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与某医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不合理,法院应依法调整
基本案情
某医院与某医疗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医院向医疗公司采购医疗设备及服务,医院在支付时间内向采购支付部门提交申请支付手续,即视为已按期支付。医疗公司交付医疗设备并完成安装验收,设备正常运行两年后,医院仍未付款。医疗公司诉请医院支付设备款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医疗公司已交付设备且验收合格,医院应及时付款。合同虽约定向采购支付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即视为按期支付,医院亦已申请支付,但不能以采购支付部门未拨付资金为由无限期拖延支付货款。结合案涉设备交付验收至本案起诉时已两年有余和双方过错程度等,判决医院向医疗公司支付设备款及一定资金占用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营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因履行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对以已向采购支付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为由长期拖欠企业款项的行为进行司法规制,有利于民营企业及时回笼资金、维持提升经营能力。同时该案作为示范判决,为类似案件当事人提供稳定预期,促成当地类案成功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