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值班”,能否主张加班工资

延边律师1周前 (05-28)合同纠纷27
基本案情张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爆破公司工作,岗位为押运员,主要从事押运物品的核对清点、途中监护以及装卸交接等相关工作,月工资待遇为4300元。2024年,爆破公司安排张某在春节假期(4天)和国庆假期(2天)“值班”,要求其不离开公司所在地的辖区范围、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如遇突发情况及时上报等。…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爆破公司工作,岗位为押运员,主要从事押运物品的核对清点、途中监护以及装卸交接等相关工作,月工资待遇为4300元。2024年,爆破公司安排张某在春节假期(4天)和国庆假期(2天)“值班”,要求其不离开公司所在地的辖区范围、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如遇突发情况及时上报等。2024年11月,张某从爆破公司离职。双方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张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

某爆破公司支付2024年法定节假日共计6天的加班工资3694.68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张某加班事实的认定。加班以完成用人单位额外安排的工作任务为目的,一般发生在需要加急处理工作的情况下,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与强度同正常工作期间基本一致;值班旨在防范突发和意外情况、保障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工作内容不限于本职工作,除及时了解和应对突发情况外,其余时间,劳动者可自行安排休息,工作强度较低。本案中,爆破公司属于特殊行业,法定节假日安排值守是为了预防突发事件,保证在遇紧急情况时,能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理。张某作为押运员,其在“值班”期间从事的工作并非与本职工作相关,且该期间内,张某只需处于公司所在地的辖区范围、保持电话畅通即可,其工作强度远低于正常工作期间。因此,爆破公司对张某2024年法定节假日的工作安排,应认定为值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张某值班的情形并不属于加班,其仲裁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典型意义

加班与值班并非同一概念,二者的区分是对劳动用工实质的审慎审查,事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准确界定。对用人单位而言,明确值班与加班的界限,规范非生产性、保障性值守安排,有利于明晰用工管理标准,避免因定性模糊引发的加班工资争议。对劳动者而言,如值守内容、强度与正常工作相当,且无法合理休息,构成“名为值班、实为加班”的事实,劳动者可依法主张加班工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虽然法律对纯粹值班无强制报酬规定,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到岗确实牺牲了法定的休息权利。对此,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值班费、津补贴或调休,既是对劳动者时间贡献的认可,也能有效避免因“零补偿”引发潜在的法律纠纷。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1127

分享给朋友: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值班”,能否主张加班工资” 的相关文章

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黄某与某纺织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20年11月与某纺织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布匹销售工作,担任销售经理。2022年6月10日,黄某与某纺织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内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

合同到期后,他把房子转租了,收益归谁?

租房合同到期租客不仅不搬走还擅自转租牟利,这笔“意外之财”该归谁?逾期不退房,又该不该赔钱?基本案情2020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2023年3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B公司未搬离,反而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房屋转租给甲、乙两方并收取…

李某与职工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执行法院柔性执法,助力诚实守信被执行人“重获新生”

   【基本案情】 李某系一家庭作坊式小服装厂的老板,此前,其投入全部积蓄,扩大服装厂生产经营规模,但因市场行情急剧变化,导致服装厂资金链断裂,濒临倒闭。58名工人向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化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劳动报酬56万余元。诉讼过程中,李某售卖老家的房…

与签约公司不欢而散 男团主播被索赔50万签订“合作合同”,实为“劳动关系”,厦门一传媒公司起诉被法院驳回

厦门日报讯 (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法宣)李某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刚满20岁,就面临50万元的“天价违约”起诉。2024年12月,在厦门一家传媒公司做了不到两个月的男团舞蹈主播后,李某成因故停止直播。公司随即将他告上法庭,理由是违反“合作合同”,拒不参与演艺活动,要求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这起看似普通…

是否属于新就业形态相关责任保险中的“业务有关工作”,应当依据具体理赔情形,结合相关行为对于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某餐饮配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餐饮配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某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额(每人限额)65万元,雇员工种为外卖骑手,雇员1人“阚某”。保单“特别约定”栏载明,本保单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

未按约定提供养老服务,应当依法退还相应费用 ——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向某与某公司签署《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向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向某预缴了部分养老服务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并接受养老服务。第二年,该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向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之后,向某返回重庆,未再接受某公司的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