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人格权侵害禁令为未成年人提供刑民衔接保护 ——黄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周某(女,已成年)伙同其他两名未成年人(女,均未满16周岁)对黄某(女,未满14周岁)进行欺凌,并用手机录制视频。周某因犯强制侮辱罪,被判处刑罚。其他两名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但她们曾将黄某被欺凌的视频发至微信群,还向其他同学展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黄…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周某(女,已成年)伙同其他两名未成年人(女,均未满16周岁)对黄某(女,未满14周岁)进行欺凌,并用手机录制视频。周某因犯强制侮辱罪,被判处刑罚。其他两名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但她们曾将黄某被欺凌的视频发至微信群,还向其他同学展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父母提出,不予刑事处罚的两名未成年人可能储存案涉视频并传播,请求法院处理。经法院释明,黄某另行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案件已查明被申请人拍摄黄某被欺凌的隐私视频并传播至微信群,侵犯了黄某的人格权。被申请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存在放任、无所谓的心理,再次向他人传播的可能性极高。黄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具有现实紧迫性。遂裁定:一、被申请人禁止以任何形式储存、控制案涉视频;二、被申请人不得向他人传播、透露视频具体内容。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避免损害后果的扩大,还可以防止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发生,具有事前预防功能。本案中,面对未成年人人格权被继续侵害的潜在风险,人民法院通过刑民衔接工作机制,引导黄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并及时作出裁定,有效发挥涉未成年人案件刑民衔接互补作用,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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