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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农207”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延边律师1个月前 (06-09)以案说法74
   “百农207”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关联《指引》第25条】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13号 【基本案情】 华某种业公司系“百农207”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人授权其可单独维权。华某种业公司从唐某门市部购得涉嫌侵权种子,其包装袋及二…

   “百农207”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关联《指引》第25条】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13号
  【基本案情】
  华某种业公司系“百农207”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人授权其可单独维权。华某种业公司从唐某门市部购得涉嫌侵权种子,其包装袋及二维码扫描截图显示品种名称为“阳光818”,生产经营者为“丰某种业公司”,查询二维码追溯网址显示所查询的产品为正品,生产单位亦指向丰某种业公司。华某种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丰某种业公司、唐某门市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一审中,华某种业公司提交其单方委托检验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拟证明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百农207”为同一品种。一审法院审查后认定,该《检验报告》中对照样品“百农207”无样品编号,来源存疑,检验结论证明力不足,故判决驳回华某种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华某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在被诉侵权种子封存状态完好、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启动委托司法鉴定。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接受委托对待测样品进行发芽试验,成功发芽确定种子活力正常后,用SSR分子标记法进行检测,并依据国家标准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两者为同一品种。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取得检测报告,如果存在样品来源不明,与授权机关保藏的标准样品缺少关联性等情形,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被诉侵权种子系通过公证购买取得,二审经查验封存完好,具备鉴定条件。二审法院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对被诉侵权种子与国家标准样品库中的“百农207”标准样品进行同一性检测,检测结果为两者为同一品种。据此,二审改判丰某种业公司、唐某门市部停止侵权,丰某种业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唐某门市部在其中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当事人单方委托取得的检测报告因样品来源不明、与授权机关保藏的标准样品缺少关联性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实现对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本案同时强化鉴定申请人的举证和保管义务,明确鉴定申请人对于被诉侵权品种待测样品和授权品种对照样品应尽力、勤勉举证,善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来源清晰、保存得当、送检过程真实可信,符合鉴定要求。种子作为特殊的被诉侵权实物,在保存时对温度、湿度等条件有特定要求,权利人应妥善保管以维持种子活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百农207”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关联《指引》第25条】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13号
  【基本案情】
  华某种业公司系“百农207”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人授权其可单独维权。华某种业公司从唐某门市部购得涉嫌侵权种子,其包装袋及二维码扫描截图显示品种名称为“阳光818”,生产经营者为“丰某种业公司”,查询二维码追溯网址显示所查询的产品为正品,生产单位亦指向丰某种业公司。华某种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丰某种业公司、唐某门市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一审中,华某种业公司提交其单方委托检验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拟证明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百农207”为同一品种。一审法院审查后认定,该《检验报告》中对照样品“百农207”无样品编号,来源存疑,检验结论证明力不足,故判决驳回华某种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华某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在被诉侵权种子封存状态完好、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启动委托司法鉴定。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接受委托对待测样品进行发芽试验,成功发芽确定种子活力正常后,用SSR分子标记法进行检测,并依据国家标准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两者为同一品种。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取得检测报告,如果存在样品来源不明,与授权机关保藏的标准样品缺少关联性等情形,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被诉侵权种子系通过公证购买取得,二审经查验封存完好,具备鉴定条件。二审法院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对被诉侵权种子与国家标准样品库中的“百农207”标准样品进行同一性检测,检测结果为两者为同一品种。据此,二审改判丰某种业公司、唐某门市部停止侵权,丰某种业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唐某门市部在其中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当事人单方委托取得的检测报告因样品来源不明、与授权机关保藏的标准样品缺少关联性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实现对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本案同时强化鉴定申请人的举证和保管义务,明确鉴定申请人对于被诉侵权品种待测样品和授权品种对照样品应尽力、勤勉举证,善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来源清晰、保存得当、送检过程真实可信,符合鉴定要求。种子作为特殊的被诉侵权实物,在保存时对温度、湿度等条件有特定要求,权利人应妥善保管以维持种子活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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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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