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未成年人遭受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后因伤情发展产生的二次治疗费用再次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起诉——周某诉某保险公司、某校车服务公司、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6-11)以案说法105
【基本案情】2016年1月,某校车服务公司司机刘某驾驶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校车上学生周某(时年9岁)受伤,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校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后周某起诉该校车服务公司、刘某及承保案涉校车的保险公司。2020年12月,各方当事人在该案二审中达成调…

【基本案情】2016年1月,某校车服务公司司机刘某驾驶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校车上学生周某(时年9岁)受伤,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校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后周某起诉该校车服务公司、刘某及承保案涉校车的保险公司。2020年12月,各方当事人在该案二审中达成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1.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周某各项费用合计5万余元;2.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校车服务公司先行垫付的2万元。上述款项付清后,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消除,任何一方不得就此案的诉请再向对方主张权利。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履行完毕。随着生长发育,周某的双下肢不等长加重,其于2021年2月再次住院接受手术治疗,花费各类费用共计7.4万余元。因二次治疗费用的赔偿发生纠纷,周某遂再次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周某第一次起诉时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约定“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消除”,但“此案”应限于调解协议中明确处理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费用,而非涵盖未来可能发生的全部后续治疗费用。周某的二次手术费用系调解协议达成后因伤情变化而产生的新费用,属于新的事实,与调解协议约定的“后期治疗费”不完全等同。故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后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由,不予采纳。周某的二次手术费用属于合理治疗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周某及其父母作为普通公民,在前案调解时无法预见后续伤情发展,其在损失确定后再行主张权利,应予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再向周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7万余元。

【典型意义】“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旨在避免重复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秩序稳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就事故达成赔付协议并履行完毕后,视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了结。但人体损伤,尤其是生长发育尚未定型的未成年人受到的伤害,具有持续性与较高程度的不确定性。事故发生前期通过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客观上难以囊括未来因伤情演变可能发生的医疗支出。若机械适用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将导致受害未成年人陷入不可预见的风险,有悖于实质公平。人民法院坚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精准厘定“既往和解”与后续新发生事实的边界,依法对未成年人因伤情变化必要支出的二次医疗费用予以支持,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1188

分享给朋友:

“未成年人遭受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后因伤情发展产生的二次治疗费用再次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起诉——周某诉某保险公司、某校车服务公司、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谎称花钱就能安排工作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任某经济损失139.3万元。 被害人任某从事培训工作,被告人华某于2021年与任某相识。2023年7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华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向任某谎称其有人脉关系,以帮助任某…

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关键词执行/财产保全扣划实施/自动履行/审执衔接执行实施要点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

某酒业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准确区分不同异议程序,依法及时解除超标的查封措施

基本案情 生效判决判令某酒业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支付2.6亿元及利息。经强制执行,尚有1.5亿余元未清偿,另有被查封的估值约6亿元的红酒未处置。多个案外人以对被查封红酒享有所有权为由提起异议诉讼,要求排除执行。同时,酒业公司提出异议,主张超标的额查封,要求解除超标的额部分的查封措施。异议裁定以确定属于…

“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隐名设立同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某良、印某洋、吴某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某集团)及其子公司沈阳透某机械股…

郭某田、郭某、郭某能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案被害人 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活动监督 产业帮扶【基本案情】被救助人郭某田,男,1956年4月出生;郭某,男,2011年11月出生;郭某能,男,1980年8月出生。三人均系郭某华故意杀人案被害人。2024年2月19日零时许,郭某华因民间纠纷潜入郭某田家中,趁人熟睡之际…

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暂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助力高新科技企业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表示,目前公司陷入融资困境,正在不断寻找融资途径,并向执行法官承诺,只要钱一到账就还款。其后两被执行人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