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遭受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后因伤情发展产生的二次治疗费用再次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起诉——周某诉某保险公司、某校车服务公司、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某校车服务公司司机刘某驾驶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校车上学生周某(时年9岁)受伤,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校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后周某起诉该校车服务公司、刘某及承保案涉校车的保险公司。2020年12月,各方当事人在该案二审中达成调…
【基本案情】2016年1月,某校车服务公司司机刘某驾驶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校车上学生周某(时年9岁)受伤,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校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后周某起诉该校车服务公司、刘某及承保案涉校车的保险公司。2020年12月,各方当事人在该案二审中达成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1.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周某各项费用合计5万余元;2.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校车服务公司先行垫付的2万元。上述款项付清后,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消除,任何一方不得就此案的诉请再向对方主张权利。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履行完毕。随着生长发育,周某的双下肢不等长加重,其于2021年2月再次住院接受手术治疗,花费各类费用共计7.4万余元。因二次治疗费用的赔偿发生纠纷,周某遂再次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周某第一次起诉时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约定“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消除”,但“此案”应限于调解协议中明确处理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费用,而非涵盖未来可能发生的全部后续治疗费用。周某的二次手术费用系调解协议达成后因伤情变化而产生的新费用,属于新的事实,与调解协议约定的“后期治疗费”不完全等同。故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后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由,不予采纳。周某的二次手术费用属于合理治疗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周某及其父母作为普通公民,在前案调解时无法预见后续伤情发展,其在损失确定后再行主张权利,应予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再向周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7万余元。
【典型意义】“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旨在避免重复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秩序稳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就事故达成赔付协议并履行完毕后,视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了结。但人体损伤,尤其是生长发育尚未定型的未成年人受到的伤害,具有持续性与较高程度的不确定性。事故发生前期通过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客观上难以囊括未来因伤情演变可能发生的医疗支出。若机械适用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将导致受害未成年人陷入不可预见的风险,有悖于实质公平。人民法院坚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精准厘定“既往和解”与后续新发生事实的边界,依法对未成年人因伤情变化必要支出的二次医疗费用予以支持,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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