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家社法协同机制 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潘某诉林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潘某(女)与林某甲(男)原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生育一子林某丙,2016年生育一女林某乙。2019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林某丙由潘某直接抚养,林某乙由林某甲直接抚养。2025年10月起,林某乙随母亲潘某共同生活。潘某认为,林某乙现已年满十周岁,多次明确表达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的真实意…
【基本案情】潘某(女)与林某甲(男)原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生育一子林某丙,2016年生育一女林某乙。2019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林某丙由潘某直接抚养,林某乙由林某甲直接抚养。2025年10月起,林某乙随母亲潘某共同生活。潘某认为,林某乙现已年满十周岁,多次明确表达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且潘某具有稳定的居住环境、固定收入与充分抚养能力,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成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乙由其直接抚养,林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林某甲辩称,原抚养安排稳定合理,潘某难以同时照料两名子女,子女意愿易受外界影响,请求驳回潘某诉请。
【裁判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委托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家事调查与社会观护,通过入户走访、亲属访谈、子女面谈等方式,对双方抚养条件、监护能力、家庭支持系统及未成年人真实意愿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形成社会观护报告。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对林某乙进行心理疏导,指派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原、被告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全面评估未成年人身心状况与监护适配度。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乙多次明确、稳定表示愿意随母亲潘某共同生活,其与母亲情感联结更为紧密,母亲教育规划更具针对性,外祖父母能够提供稳定照料支持;林某甲教育规划不够明确,家庭沟通氛围对林某乙心理状态存在一定影响。潘某具有稳定收入与住所,具备抚养两名子女的能力与条件。遂判决:林某乙变更由潘某直接抚养,随潘某共同生活,林某甲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承担50%,至林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面落实《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关于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开展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延伸工作,创新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深化家社法协同保护的典型案例。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协调社工部、妇联、社会组织、心理咨询和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等多方力量,规范运用社会调查观护机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引入心理疏导与家庭教育指导,全面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为依法妥善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矛盾对抗激烈的家事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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