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利用监护人身份侵占未成年人财产行为——吴某甲侵占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甲与自诉人吴某乙系叔侄关系,吴某乙(时年12周岁)父母及其姐姐于2019年1月17日意外身亡。2019年1月25日,吴某甲向有关部门申请担任吴某乙的监护人。监护期间,吴某甲为吴某乙开设了银行资金账户,吴某乙所拥有的其父母、姐姐生前存款、意外伤害险赔付、救助金等资金均先后进入该银…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甲与自诉人吴某乙系叔侄关系,吴某乙(时年12周岁)父母及其姐姐于2019年1月17日意外身亡。2019年1月25日,吴某甲向有关部门申请担任吴某乙的监护人。监护期间,吴某甲为吴某乙开设了银行资金账户,吴某乙所拥有的其父母、姐姐生前存款、意外伤害险赔付、救助金等资金均先后进入该银行账户,相关银行卡及密码均由监护人吴某甲代管。2020年4月12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吴某甲通过取现、转账的方式累计支取资金150万余元,扣除用于吴某乙生活、教育等正常开支后,有140万余元被吴某甲占有。案件审理阶段,吴某甲退赔部分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甲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吴某乙的指控成立。吴某甲作为监护人侵占未成年人财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在审判阶段退赔部分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剩余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案例中,监护人将未成年人大额财产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违反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对恶意侵占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退赔剩余经济损失,对滥用监护权侵占未成年人财产行为形成震慑,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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