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督促供热企业履行保障民生社会责任——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供热系统改造及托管运营合同》约定,由某能源公司就某供热公司的供热站进行节能改造,并运营供暖,每个采暖季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某能源公司的运维费用、能源费用及回收投资款和相关收益;政府供暖补贴由某供热公司和某能源公司按比例分成。2023年1月20日(除夕前日)…
【基本案情】
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供热系统改造及托管运营合同》约定,由某能源公司就某供热公司的供热站进行节能改造,并运营供暖,每个采暖季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某能源公司的运维费用、能源费用及回收投资款和相关收益;政府供暖补贴由某供热公司和某能源公司按比例分成。2023年1月20日(除夕前日),某供热公司发出紧急通知,督促某能源公司购买燃气,确保持续稳定供热,但在2023年1月23日(大年初二),某能源公司因燃料不足停止供热、人员撤场。后某供热公司代替供热33天。基于此,某供热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因双方沟通无果,某供热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并赔偿各项费用及损失;某能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某供热公司给付采暖补贴款、赔偿其各项费用及损失。
【裁判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能源公司在春节期间停止供热,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解除《供热系统改造及托管运营合同》。就相关费用问题,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某能源公司给付某供热公司2022-2023年度代替供热33天的采暖费用、垫付的水电、设备维护等费用,扣除某能源公司应获得的2022-2023年度供热补贴后共计98.4万元;某供热公司向某能源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采暖补贴27.5万元。后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委托方供热企业与受托方供热运营企业之间的纠纷,保障居民供热的典型案例。集中供热设施是现代化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供热企业负有保供暖、保民生的社会责任。本案中,某能源公司未充分考虑到群众的供热需求,在春节期间告知合作方燃气不足,拒绝购气并供热,违反民法典及公司法关于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该企业未妥善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彰显了积极保障民生的司法价值导向。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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