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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陈某诉某兽药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系某农业合作社成员,因农业养殖需要,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向某兽药公司购买200包标称华某成公司生产的“某宝800”饲料,收货后陈某认为产品涉嫌假冒伪劣,向某兽药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后陈某就所购“某宝800”的质量问题向农业农村局投诉,农业农村局向产品生产商华某成公司送达《产品确认通知书》,…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农业合作社成员,因农业养殖需要,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向某兽药公司购买200包标称华某成公司生产的“某宝800”饲料,收货后陈某认为产品涉嫌假冒伪劣,向某兽药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后陈某就所购“某宝800”的质量问题向农业农村局投诉,农业农村局向产品生产商华某成公司送达《产品确认通知书》,该公司书面回复称陈某所购“某宝800”饲料包装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不一致,经确认非该公司生产产品,该公司也未曾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网络平台销售其生产的产品。陈某遂提起诉讼,主张某兽药公司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系某农业合作社成员,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案涉“某宝800”饲料用于其所饲养的牲畜食用,属于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保护。某兽药公司出售的标称“华某成公司”生产的案涉饲料,经华某成公司确认并非该公司生产,某兽药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某兽药公司退还陈某货款3000元,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金9000元。

典型意义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立国之本,是国家发展最基础的产业,我国始终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切实维持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农民因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资产品,不属于因生活需要购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根据该条的规定,作出了退一赔三的责任认定,体现了对农民权益的特殊保护,惩戒了农资销售中的售假和欺诈行为,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业生产的健康稳定发展,为农民增收、农业生产安全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该条款也是对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有利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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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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