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案 ——严惩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引导新能源项目规范发展
【基本案情】2017年,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取得桂阳县某光伏项目建设指标,并办理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后因原获批部分土地无法使用,该集团负责人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商议后,在未办理任何审批的情况下,另行选址某山场建设光伏发电站并网发电。经鉴定,该项目非法占用林地5.7198公顷,造成…
【基本案情】2017年,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取得桂阳县某光伏项目建设指标,并办理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后因原获批部分土地无法使用,该集团负责人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商议后,在未办理任何审批的情况下,另行选址某山场建设光伏发电站并网发电。经鉴定,该项目非法占用林地5.7198公顷,造成生态环境损害34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被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分别判处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除追究刑事责任外,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案涉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促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主动缴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4万余元后,依法撤回起诉。目前,该涉案项目已转让至其他公司承接,保障新能源项目建设如期进行。
【典型意义】本案系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非法占用农用地引发的刑事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利益职责,在被告单位主动、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后,依法撤回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民法院在确认生态环境损害得到有效修复、公共利益得到实质保障的基础上,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本案严格落实“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理念,体现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南岭青绿的鲜明导向,同时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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