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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走私毒品案——未成年人受境外毒贩指使参与走私毒品,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2006年10月20日出生,无业。 2024年8月,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周某(另案处理)介绍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境外毒贩“卡某”(身份不详)取得联系,受雇帮助“卡某”走私毒品。8月中上旬,徐某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某酒店、重庆市某小区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2006年10月20日出生,无业。
  2024年8月,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周某(另案处理)介绍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境外毒贩“卡某”(身份不详)取得联系,受雇帮助“卡某”走私毒品。8月中上旬,徐某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某酒店、重庆市某小区分别收取“卡某”寄送的两罐共计320颗毒品大麻“软糖”、16张毒品“邮票”的包裹,并按照“卡某”授意埋藏或放置于指定位置。8月16日前后,徐某按照“卡某”指示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到成都市某公园,挖取埋藏于此的两包毒品大麻后又转埋他处。8月20日0时许,徐某按照“卡某”指示伙同张某到成都市某小区单元楼道,拿取藏有毒品的包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该包裹从某海关进境,申报品名为奶粉,包裹内两罐“奶粉”分别净重223.48克、222.71克,从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含量分别为4.70mg/g、4.56mg/g。案发期间,徐某共收到“卡某”通过某易账户转账的报酬943USDT(折合人民币6804.46元)。经检验,徐某尿样中检出△9-四氢大麻酸成分。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伙同他人逃避海关监管,帮助他人跨境走私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徐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徐某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当前,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境外毒品向我国境内走私渗透不断加剧。随着网络通讯、跨境物流的发展,传统毒品犯罪模式不断翻新,境外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社交软件远程联络,以高额报酬为诱饵招徕境内青少年特别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受雇为其接取、转移毒品,以虚拟货币结算报酬,通过谎报品名、快递夹带、异地埋包转移等方式走私新型毒品的案件层出不穷,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打击难度更大。本案是境外不法分子利用国内未成年人协助走私毒品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既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结合徐某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又坚决杜绝片面从轻、过度从宽,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严守毒品犯罪从严惩处底线。本案破除了部分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可轻罚免责的错误观念和侥幸心理,引导树立防毒拒毒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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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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