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甲等人非法经营案——向未成年人贩卖“笑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无业。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马某甲从钱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无业。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马某甲从钱某(另案处理)等上家处以每箱(240支)240-29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以每箱350-450元不等的价格转售牟利,马某乙协助进货、送货,并自行联系部分客户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50余万元,非法获利85万余元。其中向15名未成年人销售“笑气”约1.48万支,17岁的小雯(化名)因长期吸食“笑气”导致神经受损,双腿无法行走。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马某甲、马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马某乙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常用于医疗、食品加工等领域。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人体吸食“笑气”后会因缺氧而产生头晕、胸闷、肢体失控等一系列症状,长期、大量吸入笑气会产生幻觉、谵妄、神志错乱、视听功能障碍和肌肉机能衰退等副作用,严重情况下还会造成躯体瘫痪,危及生命安全。可见,“笑气”虽系未列管成瘾性物质,但具有与毒品相似的危害性。因“笑气”具有轻微麻醉作用,吸入时能让人产生一定的幻觉和愉悦,近年来,“笑气”被伪装成“奶油气弹”等,在青少年群体中加速蔓延,逐渐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部分未成年人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成为“笑气”滥用的主要受害者。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非法销售“笑气”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购买者大多是未成年人,仍长期大量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体现了“未列管不代表不该管不能管”的严正立场,同时也警示未成年人认清“笑气”的严重危害。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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