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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车位内遭损坏,摄像头却被遮挡,物业公司应该赔偿吗?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6-29)房产纠纷97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张某系该小区业主,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的维护管理、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维护和管理等,不包含对业主车辆进行保管的相关内容。…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张某系该小区业主,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的维护管理、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维护和管理等,不包含对业主车辆进行保管的相关内容。


2022年9月,张某停放在小区划线停车位内的小轿车被人损坏。张某遂报警处理,并找到物业工作人员查看监控视频,发现覆盖该停车位的监控视频被前方长高的树枝遮挡了大半个屏幕(地面部分),以致无法查明肇事者和事发经过。


张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1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从2023年1月1日起拒绝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等共计23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焦点】


1.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2.业主能否以未尽到服务义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负有的是维护公共秩序及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义务,而非保管义务,不承担确保车辆绝对安全的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财产的义务,但该义务限度在于维护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与安全,属于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按约提供了主要物业服务,但从其管理的监控摄像头因树木生长被较长时间遮挡,形成监控盲区,导致张某车辆受损后无法通过监控追查肇事人并固定证据这一情况看,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存在瑕疵,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张某财产损害及维权不能具有一定过错。然而,该服务瑕疵仅是众多物业服务事项中的个别环节,不足以认定物业公司构成根本性或重大违约。张某仅据此拒交物业费,不符合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法院综合考虑物业公司的违约程度、过错大小以及张某欠费金额和自身损失情况,从本次拖欠的物业费中酌情减免390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业主常因车辆等财产在小区内被损坏或者偷盗,引发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并以此拒交物业费。本案判决对处理此类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第一,准确界定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边界。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负有的是维护公共秩序及停车秩序的管理义务,而非保管义务;其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行为义务,不能确保业主财产不受任何损害。


第二,合理认定物业服务瑕疵的性质与法律后果。物业服务的整体性与复杂性决定了其难以满足所有业主的全部需求,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应基于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若物业公司在主要和基础性服务上已按约履行,仅在某些环节存在不足,一般不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不足以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合法抗辩事由。


第三,坚持公平原则与比例原则,实现权利义务平衡。法院在认定物业存在违约瑕疵但不构成根本违约时,既不支持业主全额拒交物业费,以免影响物业公司正常运转和小区整体利益,也考量物业违约对业主造成的损害,通过酌情减免部分费用的方式予以救济,体现了对双方权益的公平保护。本案判决引导业主应通过合法途径反映物业服务问题,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应善尽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整改服务瑕疵,避免因服务不到位而与业主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来源: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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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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