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器材“超期服役”断裂伤人,物业该不该赔?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 2025年9月,郑某在彭山某小区健身活动区域内使用公共健身器材锻炼,不料器材突然发生断裂,郑某从器材上摔下,后脑勺着地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郑某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排查隐患,…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
2025年9月,郑某在彭山某小区健身活动区域内使用公共健身器材锻炼,不料器材突然发生断裂,郑某从器材上摔下,后脑勺着地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郑某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排查隐患,遂将某物业公司及其彭山分公司诉至该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仅仅停留在“有巡查记录”的纸面上。对于有明确安全使用年限的设施,必须建立台账、到期报废、及时更新。
“超期服役”,本身就是最直观的义务违反。《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明确规定,超过安全使用寿命的器材应强制报废。本案器材安装于2013年,事故发生时已远超8年安全使用年限。作为专业管理者,放任超期器材继续使用,无异于将隐患直接埋在业主身边。
违反义务后,举证责任在管理者一方。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管理者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物业公司主张业主操作不当,却拿不出任何证据。举证不能的,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这是归责的闭环,也是对怠于履责的惩戒。
最终,该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无小事,管理须尽责。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必须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健全设施设备巡查、维修、养护制度,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唯有将安全管理工作做实做细,才能避免便民设施变成“隐形杀手”,才能真正守护好业主“家门口”的安全。同时,彭山区人民法院也提醒广大业主,在使用公共健身器材前,应留意器材铭牌上的生产日期和使用年限,如发现器材老旧、锈蚀严重、部件松动缺损等情况,应及时向物业反映。安全锻炼,健康生活,需要管理者和使用者共同守护。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佳雪 邓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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