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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工伤赔偿权益 ——高某与某保险公司、某工程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1-04)合同纠纷182
基本案情高某系进城务工人员,受劳务公司委派在某工程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工作,施工时被突然脱落的箱梁内模砸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伤残等级鉴定为截瘫一级伤残,左臂神经损伤七级伤残,肋骨骨折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高某与劳务公司、工程公司共同协商,确定由工程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赔付的保险金全…

基本案情

高某系进城务工人员,受劳务公司委派在某工程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工作,施工时被突然脱落的箱梁内模砸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伤残等级鉴定为截瘫一级伤残,左臂神经损伤七级伤残,肋骨骨折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高某与劳务公司、工程公司共同协商,确定由工程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赔付的保险金全部归高某所有。因工程公司拖延调查、保险公司认为保险金过高,高某卧病在床两年多,丧失劳动能力期间始终未获得保险赔付,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查明保险公司拖延、不予足额赔付于法无据,决定支持高某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法院认为,高某因意外受伤致残,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或不足额赔付于法无据。通过法检两院联合开展工作,最终促成高某与保险公司就保险理赔达成和解意愿。后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保险公司一次性向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88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吸纳了大量进城务工人员,但工伤赔偿纠纷频发,尤其在劳动关系认定模糊、责任方逃避责任等背景下,进城务工人员陷入“索赔难”的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保险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绝足额赔付保险金,致使受伤进城务工人员长期未得到保险理赔、生活困难,法院、检察院共同发力,使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开展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保险赔偿金全额履行到位,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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