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购买的二手新能源汽车车机系统主用户无法更名 法院:出卖方未交付合格车辆构成根本违约,需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延边律师4个月前 (07-02)合同纠纷147
随着新能源汽车社会保有量持续攀升,二手新能源汽车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相较于传统燃油车,新能源汽车车机系统与车辆深度绑定的特性,也催生了一定交易风险。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出卖方未完成车辆专属APP更名手续,构成根本违约。 2024年12月,陈某在网上看中某公司售卖…

  随着新能源汽车社会保有量持续攀升,二手新能源汽车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相较于传统燃油车,新能源汽车车机系统与车辆深度绑定的特性,也催生了一定交易风险。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出卖方未完成车辆专属APP更名手续,构成根本违约。

  2024年12月,陈某在网上看中某公司售卖的二手新能源汽车,之后全款购买了该车辆。某公司完成车辆交付,并配合将车辆过户至陈某指定人员名下。提车后,陈某为车辆购置保险、检测维修,产生多项开支,却始终无法办理车辆专属APP即车机系统的主用户更名手续。经汽车厂商官方核实,该车辆尚有未结清金融贷款,受抵押限制无法变更车机系统权限,存在被远程断电、锁车的风险,车辆基本使用功能彻底受限。

  陈某多次与某公司协商退车退款、赔偿损失,始终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购车合同,要求某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合理损失。某公司则辩称,车辆已完成交付过户,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能源汽车不同于传统车辆,其车机系统与车辆系深度绑定状态,如无法变更车机系统的主用户,将会严重削弱车辆的远程操控、电池充电等关键功能,存在安全风险和隐私泄露风险,对新车主使用车辆带来实质性障碍。仅完成车辆产权权属过户,无法实现车机系统权限完整转移,足以导致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中,某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销售机构,在出售案涉新能源汽车时,该车辆因未结清贷款导致车机系统主用户无法变更,致使车辆的主要功能无法使用,意味着陈某购买案涉车辆后,无法实现其购买车辆的目的,某公司履行主合同义务即交付合格车辆时,存在重大瑕疵,导致陈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据此认定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某公司作为二手车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其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交付合格车辆。尤其是某公司作为出售二手车的专业机构,对出售的二手车更应尽到审慎审查及如实告知义务,其未核查出售的二手车存在贷款问题,未向买受人全面披露车辆的这一重大瑕疵,买受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某公司退还全额购车款,并赔偿陈某的保险费、检测维修费。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课堂

  不少消费者对二手新能源车辆买卖过程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二手车完成过户、交付车辆就万事大吉,实则不然。与燃油车不同,新能源汽车车机系统与车辆深度绑定,用户账号掌控着远程控车、充电管理、驾驶设置等关键权限,车辆如有未还清车贷,金融机构可能依托厂商后台封禁账号、远程锁车。上述风险虽不影响办理车辆权属过户,却可能导致购车后无法正常使用。

  二手车经营机构需全面核验车辆信息,如实披露车辆抵押、贷款、车机权限受限等情况,杜绝隐瞒、欺诈交易,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除常规车况查验外,务必核实车辆金融状态与车机权限,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违约责任,留存完整交易凭证,遭遇纠纷时依法维权,防止车辆交易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1280

分享给朋友:

“购买的二手新能源汽车车机系统主用户无法更名 法院:出卖方未交付合格车辆构成根本违约,需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的相关文章

是否属于新就业形态相关责任保险中的“业务有关工作”,应当依据具体理赔情形,结合相关行为对于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某餐饮配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餐饮配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某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额(每人限额)65万元,雇员工种为外卖骑手,雇员1人“阚某”。保单“特别约定”栏载明,本保单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

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有权请求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冯某诉某物业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外卖骑手冯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进入上海市某小区时,左手持手机放在车把上,通过进出口处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及车辆后部,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等。事发后,经某企业服务外包公司申请,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载明:冯某…

未按约定提供养老服务,应当依法退还相应费用 ——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向某与某公司签署《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向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向某预缴了部分养老服务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并接受养老服务。第二年,该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向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之后,向某返回重庆,未再接受某公司的养…

依法支持赔付误工费,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 ——罗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罗某已超过60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因此住院治疗32天。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遗留左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

离职员工不移交工作微信账号,侵权!

在“互联网+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台凭借其便捷性,已成为各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招生、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途径,工作账号也就成了机构的财产之一。如果工作账号不能妥善管理,可能导致机构运营受阻,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离职员工未及时移交工作微信账号引发的侵权…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蔡蕾 通讯员 陈木子)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