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就不用缴费吗?法院调解厘清空置房缴费误区
案情回顾——房屋空置两年,业主拒不缴费 该案中,业主王某购置小区商品房后,因长期在外地生活,房屋交付后一直处于空置状态,从未装修、从未入住。 连续两年间,王某以“未入住、未使用小区公共设施、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上门…
案情回顾——房屋空置两年,业主拒不缴费
该案中,业主王某购置小区商品房后,因长期在外地生活,房屋交付后一直处于空置状态,从未装修、从未入住。
连续两年间,王某以“未入住、未使用小区公共设施、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上门、书面通知等方式催收,王某均置之不理。
多次沟通无果后,物业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支付拖欠的全部物业费及逾期产生的违约金。
法院调解——释法明理化矛盾,主动履约促撤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物业服务纠纷事关民生、矛盾争议不大,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力求高效化解邻里民生纠纷,减少双方诉讼负担。
调解过程中,王某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我一天没住,凭什么要交钱?”法官耐心梳理案件事实,明确告知王某,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区安保、公共保洁、绿化养护、设施运维等服务,属于覆盖全体业主的公共性服务,具有整体性和普惠性,并不会因单套房屋空置而终止。
法官现场释法明理:房屋正式交付业主后,房屋管控权责已转移至业主,即便房屋空置,业主仍享受小区整体居住环境、安全保障等公共服务红利,以未入住为由拒缴物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约行为,不仅需要补缴物业费,还可能承担相应违约金。
同时,法官兼顾情理与法理,耐心劝导双方换位思考,物业公司应当优化服务沟通机制,及时回应业主诉求,业主也应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的小区居住环境。
经过法官细致专业的普法讲解和耐心调解,王某彻底认清自身认知误区与法律责任,当场表示理解并认可物业服务工作,主动当场结清全部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看到当事人积极履约、诚恳认错,本着化解矛盾、邻里和睦的原则,自愿放弃违约金主张,并当场向法院申请撤诉。该起物业纠纷案件圆满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法官普法——一文读懂物业费常见误区
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物业费纠纷问题,法官结合本案,梳理了大家最容易踩的法律误区,建议全体居民收藏学习。
误区一:房子没住,就不用交物业费
正解:空置房不能拒缴物业费。公共物业服务具有普惠性、整体性,只要物业正常履职,业主就应当依法履约缴费。部分地区可依据政策申请适当减免,但不能直接拒缴。
误区二:物业服务稍有瑕疵,就可以拒交全部费用
正解:如果物业存在服务不到位、不作为等情形,业主可通过拍照、录像、聊天记录、投诉记录留存证据,依法主张整改、减免,而非直接拒缴物业费。盲目拒缴,反而会构成违约。
法官寄语——小案释法理,服务大民生
物业服务纠纷是最贴近群众生活、发生率最高的民生类纠纷,看似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却是关乎群众居住体验、社区和谐的民生大事。
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珲春法院始终坚持“小案不小办、小事用心办”,既严格依法裁判,厘清法律边界,又秉持法理相融、柔性司法理念,平衡业主与物业双方权益,引导物业规范服务、引导居民依法维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晨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