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小区地锁绊倒行人致十级伤残,谁来担责?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7-16)以案说法74
小区单元门口作为行人日常高频通行区域,本该保持畅通无阻。然而,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此区域设置地锁、隔离桩等障碍物,且未配套警示标识与防护措施,形成潜在“陷阱”。过往行人稍有不慎,便可能绊倒摔伤。一旦事故发生,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究竟何在?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

小区单元门口作为行人日常高频通行区域,本该保持畅通无阻。然而,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此区域设置地锁、隔离桩等障碍物,且未配套警示标识与防护措施,形成潜在“陷阱”。过往行人稍有不慎,便可能绊倒摔伤。一旦事故发生,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究竟何在?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依法划分双方责任,给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

  2025年8月上午,王某到新野县某小区访友,步行至单元入户大厅时,双手拎物快步通行,被通道内处于放倒状态的地锁绊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十余天,共计支出医疗费一万余元。经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王某将小区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地锁由涉案物业公司安装在单元楼入户必经人行通道,属于居民、访客高频通行区域,该设施客观占用通行空间,形成安全隐患。物业未对地锁设置警示标识,亦未及时排查、消除地面障碍物风险,日常安全管理缺位,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其双手拎物、快速行走,未仔细观察路面路况,自身疏忽大意,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新野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结合事故成因及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原告王某、被告某物业公司对案涉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因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保险合同先行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小区公共通行区域属于法定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人,负有隐患排查、风险提示、安全防护的法定职责。在人行主干道、单元门口等通行要道私自加装地锁、隔离桩等障碍物,本身就不符合安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规整设施、未设置警示、未消除通行风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自我安全注意义务是人身安全的首要防线。行人在公共场所通行时,应时刻观察周边路况,避免因负重遮挡视线、快速赶路、分心疏忽引发意外。本案中,事故系物业管理疏漏与当事人自身过失共同造成,属于典型的混合过错责任。法院判决双方均分责任,既督促物业公司依法履职、严守安全管理底线,也引导公众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兼顾法理与公平。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常态化开展园区安全隐患排查,严禁在人行通道、入户门口等公共通行区域违规设置障碍物。确需设置限位设施的,需远离人行区域,并配套醒目警示标识,定期巡查维护,及时消除绊倒、摔伤等安全隐患,杜绝管理缺位引发的侵权纠纷。

  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足额投保公众责任险,以便规避风险。发生致人损害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理赔定损,妥善处理伤者赔偿事宜,减少矛盾纠纷。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介入核实事故情况,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充分发挥保险风险兜底作用,高效化解侵权纠纷。

  广大群众日常出行务必谨慎慢行,负重、赶路时更要留意脚下路况及周边环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如因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人身受损,应及时留存现场照片、就医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武毅 王汉佳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1317

分享给朋友:

“小区地锁绊倒行人致十级伤残,谁来担责?” 的相关文章

江西省赣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东江源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卫星遥感影像  无人机航拍  快速检测  四级联动【技术要点】流域保护治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河流流域具有面积广阔、跨行政区等特点,能否快速、精准发现隐蔽公益损害行为、掌握涉案现场历史变化,获取证据成为案件办理的关键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卫…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卫星遥感比对  无人机数字建模  技术支撑体系【技术要点】耕地是重要的土地资源,当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具有普遍性,针对该类案件线索发现难、地形复杂、隐蔽性强、证据固定难等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数据和耕地矢量图斑数据进行对比,筛查发现线索,并通过无…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城市公园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无障碍设施“五同步”  在建工程  专家评估  确认违法【要旨】针对城市公园建设中未落实无障碍设施“五同步”要求,影响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并可以邀请专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对违法持续时…

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促推行政机关修改“红头文件”,实现行政诉讼“审理一案、规范一片”——袁某某诉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物价行政征收案

(一)基本案情 袁某某的住房位于江西省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2010年至2015年期间,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都县政府)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依据其制定的《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向袁某某征收污水处理费共计1273.2元。《实施方案》将污水处理费征…

艾某史密斯公司与万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打击职业侵权者

基本案情 A某史密斯是全球知名热水器品牌,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成立艾某史密斯公司,其商标在国内已获较高市场知名度,系驰名商标。万某公司、史某斯公司、华某公司均系张某、马某成立的生产、销售热水器商品的关联企业,使用与上述权利商标高度近似的被控标识。艾某史密斯公司诉请万某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侵权影…

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依法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检测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进行检验,存在对5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023年10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