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货物泄漏污染,保险公司能否以免责条款拒赔?
车撞了,工业冰醋酸洒了,一仓库蔬菜全“烧”坏了,但保险公司却说“污染”造成的损失不赔,“污染免赔”真能当挡箭牌? 2024年12月,王某驾驶轻型货车行驶时,遇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横过道路,王某向左避让时,车身左侧越过双黄实线,与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该牵引车载工业冰醋酸,碰撞…
车撞了,工业冰醋酸洒了,一仓库蔬菜全“烧”坏了,但保险公司却说“污染”造成的损失不赔,“污染免赔”真能当挡箭牌?
2024年12月,王某驾驶轻型货车行驶时,遇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横过道路,王某向左避让时,车身左侧越过双黄实线,与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该牵引车载工业冰醋酸,碰撞导致冰醋酸泄露,造成某合作社存储的蔬菜及地磅等财产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经查,王某驾驶的轻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半挂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某合作社遂诉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李某、张某及五家保险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十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保险条款对“污染(含放射性污染)”的释义为: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泄露、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本案中,某合作社主张的损失系车上货物冰醋酸泄露导致的污染、腐蚀等损坏,不属于直接损失,该损失并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范围。
枝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引发的货物泄漏所造成的污染损失,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中“污染”的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确定的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当保险人与投保人对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本案中,污染免责条款与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情形并列,应限定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外源性污染事件,而本案污染系交通事故直接引发的冰醋酸泄露,属于保险标的风险范围内的可预见事故,不属于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
另外,财产的损害本身不属于间接损失,而属于直接损失。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系污染损失,应当免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某合作社财产损失18万元。
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污染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通常需要根据污染的性质、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条款的效力等,进行综合判断。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条款多为格式条款,其中因战争、核辐射、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符合保险条款中“污染”的通常文义解释,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主张免赔。但若保险公司对“污染”进行扩大解释,则其需举证证明已对免责情形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对保险人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一方面,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条约定“污染免赔”的范围,系指“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而某合作社的损失属于污染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两者明显属于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虽然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对污染有释义,但是从该示范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的内容来分析,以普通人一般认知来理解该条款,这里的污染明显不是指交通事故引发的冰醋酸泄露造成的污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交通事故引发的因冰醋酸泄露造成的污染,不属于上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因冰醋酸泄露造成的污染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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