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律师吴某某会见权、阅卷权案 ——做好援助律师与委托律师衔接,保障律师充分有效履职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仓法院)立案再审佘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再审过程中,根据佘某某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王某担任其辩护人,王某至监狱会见佘某某并办理了委托手续,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再审开庭前,佘某某的母亲提出原审中佘某某的辩护律师吴某某更…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仓法院)立案再审佘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再审过程中,根据佘某某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王某担任其辩护人,王某至监狱会见佘某某并办理了委托手续,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再审开庭前,佘某某的母亲提出原审中佘某某的辩护律师吴某某更为熟悉案情,更适合为佘某某进行辩护,故又代为委托吴某某担任辩护人。
【处理经过】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选择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等权利,太仓法院联系佘某某服刑的监狱说明情况,以便监狱安排吴某某会见佘某某。经会见,佘某某明确由吴某某担任其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太仓法院随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向吴某某送达了刑事抗诉书、再审决定书等诉讼文书,并安排时间供其庭前阅卷。后太仓法院两次开庭,充分听取了律师辩护意见。
【典型意义】
会见权、阅卷权是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本案中,在法律援助机构已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况下,被告人家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协调安排被委托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由被告人决定家属代为委托的律师吴某某为其辩护人,尊重了被告人选择辩护人的权利,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虽然吴某某在原审中曾担任过被告人的辩护人,已查阅、摘抄、复制过原审案卷材料,但在再审程序中,其仍然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原审案卷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证据材料。太仓法院安排合理时间供吴某某庭前阅卷,充分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为律师充分有效行使辩护权奠定了基础。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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