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员工加班未走审批流程拒付加班费 法院:内部规章制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
不少企业都会设置加班审批制度,要求员工加班必须提交申请并经上级审批备案,否则不予认可加班时长、拒绝发放加班费。那么,员工未经审批但确实受公司安排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付加班费?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明确内部加班审批仅为企业管理规范,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支付加班费义务…
不少企业都会设置加班审批制度,要求员工加班必须提交申请并经上级审批备案,否则不予认可加班时长、拒绝发放加班费。那么,员工未经审批但确实受公司安排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付加班费?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明确内部加班审批仅为企业管理规范,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支付加班费义务的理由,实际由公司安排加班的,即便无审批手续,仍需足额支付加班费,改判某股份公司支付加班费。
钟某于2024年3月6日入职某股份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2000元。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加班必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经主管副总及以上领导审批,同时报备行政人事部后方可认定为公司安排加班。钟某入职时已签字确认知晓该项制度内容。
在职期间,因项目交付及客户现场值守需要,钟某先后在8个休息日前往客户现场开展工作,主要负责项目开发、系统优化等。因项目任务突发、工作安排紧急,钟某上述加班均未提前办理书面加班审批手续。事后,钟某向公司主张休息日加班费,遭到公司拒绝。
某股份公司认为,钟某未履行加班审批流程,按照公司制度不应认定为加班;同时主张钟某加班是因其个人工作效率低下、自行弥补工作失误所致,并非公司统一安排,因此无需支付任何加班费。双方协商无果后,钟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股份公司支付加班费31724元。某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钟某的全部请求。
钟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以钟某未完成加班审批流程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钟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用人单位已设立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未经审批但实际提供劳动,加班事实是否成立以及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二审法院指出,加班审批制度是用人单位自主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则,主要作用是规范企业内部加班管理秩序,而非免除自身法定用工义务。支付加班费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内部规章制度予以排除。如果用人单位仅以未审批为由直接否定真实加班事实,本质是利用自身制定的内部规则逃避法定责任,违背劳动法律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与劳动报酬权的立法本意。
结合在案证据,钟某提交的工作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案涉8天休息日加班均系公司工作安排所致。其中,钟某有2日的加班,系公司管理层直接下发紧急开发任务,明确要求限期内完成测试,客观上只能利用休息日完成工作。公司辩称属于入职考核,无任何证据支撑;钟某另有6天前往客户现场值班,均有翔实的工作沟通记录佐证,钟某全程开展具体项目运维与开发工作,属于本职工作范畴。公司主张系员工个人效率问题导致自行加班,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不足以否定钟某受公司安排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结合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依法核算钟某8天休息日加班费共计16183.9元,改判该股份公司向钟某支付对应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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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审批制度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支付加班费的“挡箭牌”。用人单位虽规定加班需经审批,但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加班时间提供了实质性劳动,且该劳动系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受其支配的,应当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仅以未经过内部审批流程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耿境阳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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