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自身旧疾遇上意外致残 工伤理赔能否打折?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7-23)合同纠纷101
2024年4月,小强入职某水电公司从事水电工工作,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5个月后,小强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伴脊髓病等伤情。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小强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水电公司支付小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9万余…

 2024年4月,小强入职某水电公司从事水电工工作,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5个月后,小强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伴脊髓病等伤情。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小强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水电公司支付小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9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小强伤残后果与其自身颈椎病、腰椎疾病高度相关,申请对工伤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并减免相应赔偿责任。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自身疾病与工伤事故竞合导致伤残后果时,是否应当通过损伤参与度鉴定划分工伤保险责任比例。对此,需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法律适用规则及司法价值导向三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属性排斥损伤参与度规则的适用,制度核心功能在于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实现对劳动者生存权、健康权的优先保障,并通过社会化负担分散用人单位经营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不以劳动者对损害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亦不因劳动者自身体质状况或既往疾病而减免。本案中,小强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其自身颈椎疾病仅属损害后果的客观条件,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归责事由。若允许以损伤参与度鉴定削减工伤保险待遇,将实质架空“无过错补偿”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生存权保障优先于损失填平的价值取向相悖。

  其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具有法定效力,异议人不宜通过申请损伤参与度鉴定提出异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等级意见经法定程序形成,兼具医学伤情判断与工伤因果关系法律评价双重属性。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而非通过申请损伤参与度鉴定来提出异议。本案九级伤残鉴定系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综合伤情、诊疗、预后作出的鉴定结论,某水电公司未就上述鉴定结论依法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故法院不再另行对损伤参与度作出评判。

  再次,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功能、性质差异决定参与度规则不可类推适用。某水电公司援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主张参照损伤参与度划分责任,系对两类法律制度功能的混淆误读。侵权损害赔偿通过过错归责、因果关系判断实现损失分配;而工伤保险待遇通过法定标准实现对劳动者的及时救济。损伤参与度规则限定于民事侵权领域,且以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客观影响为适用前提。

  综上,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既往病史不能减免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适用法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自身既往基础疾病、旧伤病史等特殊体质,不属于能够减免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按参与度减少工伤赔偿金额。

  工伤保险是国家立法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核心目的在于优先保护劳动者劳动健康与生存权益。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适用的损伤参与度规则,不能类推适用至工伤赔偿领域。只要伤害经人社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综合工伤外力、既往病史、治疗恢复情况统一评定的伤残等级,已完成工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法定评价,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特殊体质,均不能再成为用人单位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用人单位主张按参与度打折赔付,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对企业用工、劳动者维权具备规范指引意义,提醒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强制性义务,未参保导致职工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通过归咎劳动者自身体质转嫁用工风险。企业应当通过主动依法参保分散用工风险,切勿试图借助损伤参与度规则逃避法定工伤赔付义务,相关诉讼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史华松

延边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1369

分享给朋友:

“自身旧疾遇上意外致残 工伤理赔能否打折?” 的相关文章

李某与职工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执行法院柔性执法,助力诚实守信被执行人“重获新生”

   【基本案情】 李某系一家庭作坊式小服装厂的老板,此前,其投入全部积蓄,扩大服装厂生产经营规模,但因市场行情急剧变化,导致服装厂资金链断裂,濒临倒闭。58名工人向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化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劳动报酬56万余元。诉讼过程中,李某售卖老家的房…

小伙应聘司机,却成了公司的“合作方”?

想要应聘当司机,最终与公司签下的却是一份《合作协议》,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实质到底是什么?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别的合同纠纷案。求职者小凯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上了物流公司,经过沟通,小凯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定车单》,约定小凯向物流公司定车1辆,押金4000元。两天后,小…

与签约公司不欢而散 男团主播被索赔50万签订“合作合同”,实为“劳动关系”,厦门一传媒公司起诉被法院驳回

厦门日报讯 (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法宣)李某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刚满20岁,就面临50万元的“天价违约”起诉。2024年12月,在厦门一家传媒公司做了不到两个月的男团舞蹈主播后,李某成因故停止直播。公司随即将他告上法庭,理由是违反“合作合同”,拒不参与演艺活动,要求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这起看似普通…

合同提前约定,外卖员工伤能获赔吗

       外卖配送员工作期间受伤,要求工伤赔偿,公司却说:“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公司是某买菜平台配送服务的承包商。徐某来到公司工作,被安排在上海某配送站做配送员。徐某在配送站按要求制作木架时,不小心割伤了自己的右脚。 当…

超龄劳动者受工伤,单位未及时申报须担责

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或再次工作的人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判决支持了超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而产生的待遇差额,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应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颜某与浙江一家外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导购工作,由苏州某人力公司…

是否属于新就业形态相关责任保险中的“业务有关工作”,应当依据具体理赔情形,结合相关行为对于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某餐饮配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餐饮配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某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额(每人限额)65万元,雇员工种为外卖骑手,雇员1人“阚某”。保单“特别约定”栏载明,本保单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