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监督过罚不当行政处罚,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某建材公司被不当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过罚不当 公开听证 检察建议【案例摘要】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河南检察机关发现某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某建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可能存在过罚不当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客观、全面开展调查核实,认为行政机关未充分考量企业违规行为的客观背景、过错程度、违法结果、危害性大小等因素…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过罚不当 公开听证 检察建议
【案例摘要】
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河南检察机关发现某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某建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可能存在过罚不当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客观、全面开展调查核实,认为行政机关未充分考量企业违规行为的客观背景、过错程度、违法结果、危害性大小等因素直接处以超额罚款,背离“过罚相当”原则,后积极运用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予以监督,促使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办理生动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精神,检察机关依法对过罚不当的行政处罚开展法律监督。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使用的叉车无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2020年7月10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处以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10日,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涉案叉车检验合格。某建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6月,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邓州市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类案监督过程中,发现本案行政处罚可能存在过罚不当问题,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组织召开听证会。与会听证员认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后未再使用叉车,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之后叉车经检验合格也未造成危害后果,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时处于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本案确存处罚偏高、过罚不当情况。
2025年9月5日,邓州市检察院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某市场监管局接到检察建议后,以行政处罚裁量过罚失当为由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建材公司重新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涉企行政执法应兼具惩罚和教育双重功能,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兼顾个案情节与社会效果,以实现公平正义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充分运用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相关行政部门对“过罚不当”的行政处罚依法进行纠正。该行政监督案件的办理,是规范行政执法权、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生动实践,有力地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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