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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律师】擅自使用别人肖像发布贬损他人公司产品言论 法院:构成侵害自然人肖像权、名誉权及法人名誉权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8-25)以案说法107
短视频同业竞争中,未经许可截取他人视频画面、发布带有贬损倾向的产品质疑内容,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短视频平台的人格权纠纷案,厘清双重侵权法律关系,依法认定被告行为侵害原告肖像权与名誉权,判令其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开支。某农资公司主营肥料研发与销售,该公司…

短视频同业竞争中,未经许可截取他人视频画面、发布带有贬损倾向的产品质疑内容,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短视频平台的人格权纠纷案,厘清双重侵权法律关系,依法认定被告行为侵害原告肖像权与名誉权,判令其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开支。


某农资公司主营肥料研发与销售,该公司员工唐某为某网络平台农业知识类账号运营者,粉丝量数百万,长期通过短视频科普种植技术,同步推广其所在公司两款水溶肥料产品。唐某个人形象与其所在企业产品深度绑定,公众认知重合度高。李某同为上述平台农业类账号运营者,粉丝十余万,其账号商品橱窗内售卖与唐某推广产品功效相近的农资产品。2025年8月,李某未经授权截取唐某的公开视频画面,先后发布两条视频,针对某农资公司的水溶肥料产品发表带有贬损性质的质疑言论,视频发布后形成了一定范围的传播。


唐某及其所属的某农资公司认为,李某擅自使用唐某肖像,且恶意诋毁产品声誉,既侵犯了唐某的肖像权与名誉权,也损害了公司的商业信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删除侵权视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支付唐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已于2025年12月自行删除案涉两条视频,并在其另一账号发布公开道歉视频,但双方就经济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应拆分为肖像权侵权、侵害唐某自然人名誉权、侵害某农资公司法人名誉权三种侵权行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名誉权与法人的名誉权均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实施侵害。本案中,李某未经唐某本人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自身商业推广类视频,符合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其发布的针对某农资公司产品的贬损性言论,客观上降低了公众对唐某个人及案涉农资公司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具体责任承担方式,李某虽已主动删除侵权视频并发布道歉内容,但鉴于短视频传播范围广、影响存续时间长的特点,原有道歉不足以完全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故判令其在原侵权账号以视频形式发布致歉声明,声明持续保留时间不少于七日,致歉范围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匹配。对于原告主张的10万元经济损失,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销量下滑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擅自使用唐某个人肖像并发表质疑言论,确对唐某个人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法院判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对于唐某为固定证据、开展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维权合理开支,酌情支持共计60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短视频平台的内容创作与商业推广,同样应当恪守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边界。尤其是同业经营者开展市场竞争,应当秉持公平诚信原则,聚焦自身产品质量与服务提升,不得以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贬损竞争对手产品的方式博取流量、抢占市场,否则不仅违背商业道德,还将承担人格权侵权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应当就损失数额、侵权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必要开支,可依法主张由侵权方承担。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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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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