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延边律师】租车外借出事后,责任谁来承担?

租赁车辆擅自外借,看似举手之劳,实则暗藏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事故,极易产生高额费用及责任纠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私自出借租赁车辆引发的财产损害追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梁某与租车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以每日800元的价格承租车辆。同年5月,梁某未经租车…

租赁车辆擅自外借,看似举手之劳,实则暗藏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事故,极易产生高额费用及责任纠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私自出借租赁车辆引发的财产损害追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梁某与租车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以每日800元的价格承租车辆。同年5月,梁某未经租车公司许可,擅自将承租车辆出借给唐某使用。唐某驾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无人员伤亡,由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唐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涉案车辆进厂维修,产生维修费26225元。因相关人员未及时结清维修费用,车辆长期滞留修理厂,导致租赁费用、保管费用持续增加。随后,租车公司将梁某、唐某等人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44265元。法院判令梁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出具执行裁定书。

  梁某赔付部分款项后,认为车辆长期滞留、损失扩大系唐某消极处置所致,遂诉至巴楚县人民法院,要求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梁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唐某在驾车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梁某作为车辆承租人,对租赁车辆负有妥善管理、积极止损、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及合同义务。事故发生后,梁某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取回车辆、结清费用、阻断损失扩大,且无证据证实其已尽到合理减损义务。同时,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车辆滞留产生的扩大损失系唐某单方过错造成。

  因此,梁某向唐某追偿全部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租赁车辆基于租赁合同取得使用权,仅限承租人本人使用,不得擅自转借他人。私自出借租赁车辆本身属于违约行为,由此引发的风险及损失,原则上由承租人对外承担。

  即便借车人对事故无责,承租人仍需依据合同向租车公司承担车辆维修、租赁、保管等全部损失。事故发生后,承租人是处置车辆、减少损失的第一责任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租赁车辆务必严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切勿碍于情面随意转借车辆,避免因一时疏忽承担不必要的巨额经济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艾斯玛·阿巴拜克热

延边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1483

分享给朋友:

“【延边律师】租车外借出事后,责任谁来承担?” 的相关文章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5月,韦成(化名)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

员工实施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重庆某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和《奖惩条例》规定:尊重他人名誉、人格和隐私,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骚扰女职工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滋扰或骚扰女职工的予以开除。以上规章制度系由重庆某公司组织职工和工会代表协商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

依法支持赔付误工费,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 ——罗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罗某已超过60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因此住院治疗32天。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遗留左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

离职员工不移交工作微信账号,侵权!

在“互联网+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台凭借其便捷性,已成为各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招生、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途径,工作账号也就成了机构的财产之一。如果工作账号不能妥善管理,可能导致机构运营受阻,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离职员工未及时移交工作微信账号引发的侵权…

通过微信招工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人民日报记者 倪弋线上招聘在当下并不鲜见,如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通过微信联系,很快就可完成报名与应聘流程。但劳动关系不稳定,是线上应聘成功后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判断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2022年11月11日,史某加入某安保工作群,群里某安…

一份书面合同助劳动者找到“东家”

在劳务分包、转包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如何确认?是实际指挥管理劳动者的包工头,还是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劳务公司?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劳动者刘某与石河子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刘某工资差额8.4万余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集团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