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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律师】“回南天”在地下车库骑行摔伤,物业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回南天”是我国南方地区一种常见的天气现象,通常表现为空气潮湿,墙壁、地板上会出现水珠。受“回南天”影响,男子在地下车库行驶电动车时,因地面返潮摔倒致受伤骨折,要求物业赔偿,物业公司需担责吗?日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认定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85…

“回南天”是我国南方地区一种常见的天气现象,通常表现为空气潮湿,墙壁、地板上会出现水珠。受“回南天”影响,男子在地下车库行驶电动车时,因地面返潮摔倒致受伤骨折,要求物业赔偿,物业公司需担责吗?日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认定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85%的责任。


4月中旬,正值“回南天”时,小李驾驶电动车骑行至岳阳市某小区地下车库,经过地面减速带制动时摔倒。事故发生后,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李伤势构成T12椎体压缩性骨折,T9、T10椎体骨挫伤。后司法部门鉴定其构成十级伤残。


小李向法院起诉,认为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管理维护不到位,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警示措施,导致自己受伤,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地下车库室内环境照片以及案发时的监控视频。照片显示,地下车库室内的柱子上标有“小心地滑”的红字提示,车库的通道口处有“减慢行”的蓝底白字标牌。监控视频显示,小李驾驶电动车在地下车库骑行,车库室内灯光较亮,地面平坦潮湿、无明显积水,小李驾驶车辆速度较快,在经过减速带时摔倒。


物业公司主张已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地下车库地面进行了清扫,小李的受伤与物业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地下车库的管理者,应当对其管理的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涉案事故发生时,受特殊天气“回南天”影响,地下车库地面湿滑,物业公司对此应当预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加强通风、使用除湿设备、铺设防滑垫等。虽然其在地下车库内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但针对地面潮湿问题,未能采取相应措施应对,一定程度上在保障居民通行安全方面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义务,是造成小李摔倒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告小李作为成年人,对天气及周边环境应当有一定的认识,对危险行为的发生也应有一定的判断。事发地点地下车库室内四周均有小心地滑及减速慢行的标志,但小李进入地下车库后并没有按照提示减速,是导致其滑倒受伤的主要原因。


经核定,小李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91922元,物业公司应按15%的赔偿责任向小李赔付28788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受特殊天气或环境影响,因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履行问题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一方面,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往往需要动态评估环境风险。如本案中,面对“回南天”等可预见的、显著增加地面湿滑风险的特殊天气,管理者仅设置警示标识是基础要求,更应积极采取如加强通风、除湿、铺设防滑材料等实质性、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将潜在风险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公众自身才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尤其作为成年人,在公共空间活动时,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应主动观察环境、留意警示标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天气、路况、车速)调整行为,规避明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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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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