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雷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案
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雷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案【关键词】技术调查官 侵犯商业秘密罪 技术信息 非公知性 【基本案情】(一)假冒注册商标罪“”商标系滕州瑞某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注册商标。张某雷、刘某、高某系瑞某公司前员工,三人离职后于2022年3月设立滕州市鸿某生物科技有…
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雷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技术调查官 侵犯商业秘密罪 技术信息 非公知性
【基本案情】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
”商标系滕州瑞某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注册商标。张某雷、刘某、高某系瑞某公司前员工,三人离职后于2022年3月设立滕州市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某公司)。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张某雷、刘某、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瑞某公司许可,从他人处购买某香料产品,并在该产品上使用与瑞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5.52万元。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
瑞某公司主营杂环类、含硫类合成香料研发、生产及销售,所自主研发的某香料生产工艺是其重要技术。为保护该生产工艺,公司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通过技术分级管理、生产区域物理隔离等措施建立保密体系。
2019年12月以来,沈某利诱、教唆张某雷非法获取瑞某公司某香料产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2022年6月至10月,张某雷、刘某、高某共谋窃取该规程,张某雷安排刘某具体实施,刘某通过瑞某公司员工张某新教唆倪某全使用手机偷拍后微信转发给张某雷,张某雷手写摘要后转发给沈某。沈某获取该规程后进行了中试,尚未量产销售即案发。经鉴定,该规程及手写摘要具有非公知性,与瑞某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经评估,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1155.3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3月12日,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以张某雷、刘某、高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沈某、张某雷、刘某、高某、张某新、倪某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滕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提出证明非公知性的鉴定意见不应采信,该规程中多个密点均可找到网络公开资料,且在被窃取之前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予以公开;张某雷辩解其将该规程摘要并转发沈某的手写稿内容简略,与该规程不具有同一性。
因上述问题技术性强,滕州市检察院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委托技术调查官协助,对鉴定意见及涉案手写摘要进行实质审查。技术调查官审查并出具意见:第一,涉案技术操作规程由多个密点组合而成,对其开展非公知性审查不要求其中全部信息均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使其中部分信息已存在于公有领域,但该技术信息组合整体并未被公开,应当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前述产品相关发明专利所公开内容与该规程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影响本案非公知性认定。瑞某公司某香料产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文件已作为鉴定中的检索对比文献,与涉案操作规程在制备原料、反应条件以及工艺参数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即专利文件未公开与该规程信息相同的技术方案。第三,技术信息的同一性认定不要求篇幅、文字、格式完全一致,涉案手写摘要虽对操作规程内容进行简化,但从技术要素构成、核心参数设置、工艺流程逻辑等方面进行技术比对,手写摘要的关键技术特征与操作规程构成实质性相同,符合同一性要求。检察机关综合技术调查官审查意见和在案证据,进一步明确取证重点和审查思路,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同一性鉴定意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2024年9月26日,滕州市检察院追诉单位犯罪,以鸿某公司、张某雷等3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雷等6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2025年1月7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滕州市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倪某全系生产线上的员工,此前合法知悉该操作规程的部分信息,其拍照并非不正当获取行为,共同犯罪人均应认定违约披露商业秘密,且侵权尚未造成权利人利润损失,均不构成犯罪。公诉人答辩指出:第一,对技术信息组合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进行整体性评价。该规程作为各个环节的组合信息,该组合能实现单项信息不能取得的技术效果,本案保护的商业秘密是该组合信息。第二,倪某全虽掌握该规程中部分环节的信息,但基于其职责权限,并不掌握该规程的全部信息。第三,倪某全采取偷拍方式获取整个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本案应以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犯罪数额。
2025年5月19日,滕州市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鸿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至四万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张某雷、刘某、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滕州市检察院以对张某雷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2025年9月12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张某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维持了一审其他判项。
【典型意义】
侵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交织,技术证据审查和技术事实查明关系到案件的准确定性和情节认定。本案技术信息涉及香料生产领域知识,化工行业工艺流程专业壁垒高,技术事实认定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层报启动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程序,深度运用“检察官+技术调查官”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强化对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通过技术调查官辅助,对组合性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既注重从整体组合角度审查判断,又通过与专利公开内容进行实质性比对;对涉案技术信息手写摘要是否与涉案规程具有同一性,注重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内容全面开展技术比对和分析论证,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关键技术支撑,确保案件审查的专业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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