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老年人被虚拟货币理财的高额回报噱头迷惑,投入养老积蓄,最终遭遇平台关停、血本无归。遭遇此类情况,能否起诉介绍人追回损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年人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纠纷案,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0年4月,年逾七旬的莫某夫妇经朋友梁某介绍,了解到一款境外虚拟平台“矿机理财”项目。梁某向二人宣传,按份投资,48天就能回本,回本后还有6年分红;按一台矿机投资,78天回本,回本后可以永久分红。
面对诱人的高额回报,莫某夫妇心存疑虑但仍心生异动。为验证项目真实性,二人先期出资4200元,通过梁某在涉案虚拟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参与理财。48天后,莫某夫妇顺利收回本金,初步试水成功让二人彻底放下戒备心理。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莫某夫妇陆续将6万余元养老现金,交由梁某的合作人谢某代为操作,持续在该平台投资“矿机”、购买虚拟货币。双方仅达成口头委托理财约定,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对投资风险、权利义务均未作出明确约定。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20年12月,该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突然关停,无法正常登录使用,莫某夫妇投入的大额资金彻底无法提现,约定的回本、分红承诺全部落空。
2026年初,莫某夫妇将投资介绍人梁某、实际操作人谢某诉至扶绥县人民法院,请求二人返还全部投资款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原告莫某夫妇主张,其基于梁某的介绍和谢某的操作才参与投资,平台跑路造成的损失应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则辩称,投资行为系原告自愿选择,平台关停属于投资风险,自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扶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莫某夫妻委托梁某等人投资虚拟货币,双方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该投资行为系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相关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莫某夫妻刚开始并不相信梁某的高额分红回报宣传,但在尝试投入4200元回本后,又陆续投入案涉共计6万余元,且陆续投资时也未向梁某等人对投资提出异议。可见,莫某夫妻对于投资虚拟货币这一领域的高风险是知晓的。其所产生的投资损失,根本源于虚拟货币交易本身的非法性及平台风险,而非受托人梁某、谢某的个人行为直接导致。根据前述金融监管政策文件的精神,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行为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莫某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莫某夫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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