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律师】酒后从餐馆楼梯摔下身亡,谁之过?
好友小聚、把酒言欢本是生活乐事,但若不加节制、疏于照护,乐事便可能酿成意外。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陈某在某餐馆组织乔迁酒宴,顾某受邀参加。就餐期间,顾某与同桌李某、张某共同饮酒,三人饮白酒近两瓶。 聚餐结束后,顾某独自…
好友小聚、把酒言欢本是生活乐事,但若不加节制、疏于照护,乐事便可能酿成意外。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陈某在某餐馆组织乔迁酒宴,顾某受邀参加。就餐期间,顾某与同桌李某、张某共同饮酒,三人饮白酒近两瓶。
聚餐结束后,顾某独自离开,下楼时在餐馆楼梯中段踏空摔下,致头部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顾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馆、陈某、李某、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酒量及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认知和行动能力下降。其未控制饮酒,亦未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餐馆作为提供酒席的经营场所,对部分就餐顾客可能醉酒、行为能力下降应当有明确预知,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应当进行预判并采取防范措施。但某餐馆未在楼梯间设置警示标识,亦无工作人员进行引导,未履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陈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白酒的提供者,对到席人员的安全保障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其与顾某相识且明知顾某饮酒,在其醉酒后离开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需对顾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张某作为同桌共饮人员,应当了解顾某的饮酒情况。在三人饮白酒近两瓶的情况下,二人放任顾某独自离开,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也需对顾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馆赔偿3万元,李某、张某分别赔偿1万元,陈某赔偿2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饮酒者本人、共饮人、活动组织者及经营场所之间的责任边界。这既关系到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涉及对公民行为自由的合理尊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我注意义务是首要防线。
饮酒行为本质上属于个人自愿行为,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均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饮酒后的反应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和预判。过度饮酒不仅损害自身健康,更可能导致认知能力和行动控制能力的显著下降,从而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法律不应当也不可能为每一个成年人因自身不谨慎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提供兜底性救济,否则,将不合理地扩张他人注意义务的范围,最终损害社会行为的正常预期与自由空间。
(二)共饮人及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具有附随性与有限性。
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法律上的注意义务,但当饮酒行为发展到可能导致参与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程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共饮人之间、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便产生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并非要求共饮人或组织者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而是要求其在合理范围内,对已经处于或可能处于危险状态的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等附随性义务。倘若要求每一名共同饮酒者都必须对他人醉酒后的所有行为承担过重责任,正常的社会交往将难以为继。
(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性为边界。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其内容和程度应当与经营场所的规模、性质、服务对象以及风险的可预见性相适应。本案中,某餐馆未在楼梯间设置警示标识,亦未安排工作人员在客人离店时进行必要的引导,其安全管理的缺位与顾某醉酒后从楼梯摔伤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律划清责任,却换不回生命。适度饮酒,相互照拂,才是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愿所有相聚都能平安散场,每一句“路上小心”都能被认真听见。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子薇 任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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