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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擅自取走母亲存款,如此“啃老”可以吗?

延边律师6个月前 (10-21)婚姻家庭113

家住湖北枣阳的李大妈已经年过七旬,膝下有三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如今儿女都早已经成家立业,正常来说,李大妈这个年纪的老人理应快乐地安享晚年才是,但李大妈却因为两笔存款与大女儿闹得不可开交。

  李大妈是农村人,老伴去世后,这些年一直省吃俭用,手里慢慢有了一点积蓄。考虑到钱放在银行有利息,而自己岁数大了出行不便,李大妈便委托住在附近的大女儿周某某前往银行代办存款业务。然而,信任的种子这次并没有开花结果,反而在悄然间出现了裂痕。

  2024年2月13日,李大妈将3万元现金交给周某某代存。拿到钱后,周某某在填写单据时,以其丈夫倪某的名字存入枣阳某银行太平支行。半年后,李大妈又委托大女儿将其积攒的1.8万元存入银行。这次,周某某以自己的名字存入枣阳某银行蔡阳支行。两笔存款办妥后,周某某将存单交到了母亲手上。

  同年9月初,李大妈因治疗疾病、生活开支等事项需要用钱,让女儿把存款取出来。可周某某每次接到电话,都以种种理由推诿不办理。无奈,李大妈只好委托小儿子去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查看存单及电脑上显示的消息后表示,两张存单已被挂失,钱款被人取走。听闻消息,李大妈对大女儿的行为非常生气。

  几次向大女儿周某某讨要钱款不成,李大妈只好找到村干部,将两次让大女儿代办存款业务的事情一五一十地告诉了村干部,希望能通过他们帮忙解决此事。此后,村干部多次上门进行调解,可惜双方非但没有达成和解意见,反而因“家丑外扬”导致关系进一步恶化。

  2024年9月23日,李大妈委托律师,将大女儿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4.8万元。

  庭审中,围绕存款的归还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4.8万元存款是李大妈委托被告去办理的,原告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使用上述钱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愿意返还,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钱款。

  周某某则辩称,老母亲年事已高,需要用钱的地方多,小弟尚没有稳定的工作,她是担心老母亲的这笔钱被小弟拿去花掉,才替母亲保管起来以备不时之需,母亲却不理解她的苦心。

  “我现在老了,身体不如从前,等着用钱,你拿在手里不给我,这是安的什么心?说句不好听的,这跟抢有啥区别?”李大妈气得直跺脚。

  “在家里我是长女,付出了很多。对待儿女,母亲要一碗水端平,不能把重心偏向某个人。”周某某坦言,钱可以返还给母亲,同时也提出一个条件,要求母亲把另外4个子女都召集回来,由他们承担养老义务,以后母亲的生养死葬,她一律不会过问。

  随后,承办法官向双方了解调解意向,试图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虽经多次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法官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行为,不当得利成立要件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李大妈委托被告周某某存款4.8万元,周某某将该款存入其丈夫及自己名下,在原告向其索要该款时却拒不偿还,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李大妈要求周某某返还4.8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认为,赡养老人不仅是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周某某作为李大妈的子女,以不履行赡养义务为返还原告钱款的前提条件,这显然是不道德的,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故对周某某的辩称理由,不应支持。

  据此,枣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返还原告李大妈4.8万元。宣判后,承办法官再次向被告进行判后答疑,最终母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积极保障老年人财产权益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本案中,被告周某某违背母亲意愿,不归还存款,显然侵犯了母亲的合法权益,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李大妈作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老年人财产是其安享晚年的重要物质保障,作为子女应当积极赡养年老父母,切不可私自占有和处分父母的财产。总之,老人一定要重视自身的合法权益,当遇到子女私自占有钱款的问题时,要冷静应对,积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解决,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和尊严。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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