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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遗留的存款能不能取出?

延边律师8个月前 (10-22)婚姻家庭189
父亲去世儿子想取出父亲的银行存款,但因离家出走多年的母亲情况不明,公证处无法为他出具唯一法定继承权证明,父亲遗留的存款还能不能取出……“多谢你们,我不仅取出了父亲留给我的存款,还找到了母亲……”日前,刘某向山东省临朐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再次表达了谢意。一年多前,刘某为如何证实母亲身份、撤销母亲与亡父的…

父亲去世儿子想取出父亲的银行存款,但因离家出走多年的母亲情况不明,公证处无法为他出具唯一法定继承权证明,父亲遗留的存款还能不能取出……

“多谢你们,我不仅取出了父亲留给我的存款,还找到了母亲……”日前,刘某向山东省临朐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再次表达了谢意。一年多前,刘某为如何证实母亲身份、撤销母亲与亡父的婚姻登记、取出亡父的存款而烦恼不已,也因此求助到了检察机关。

父亲离世

遗留存款难取出

十多年前的一天,刘某的母亲毫无征兆地离家出走。之后的日子里,刘某与父亲相依为命,刘某上学,父亲在外打工赚钱,父子俩生活还算过得去。

2024年6月5日,在某技工学校读书的刘某(已成年)突然接到姑姑打来的电话,得知父亲在外务工期间突发急症猝死。刘某迅速赶回老家办理丧事。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刘某发现父亲还有3张共计8万余元的银行定期存单。

办完丧事,刘某到银行为父亲办理销户手续,并准备取出父亲生前的存款。可没想到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必须持有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文书才能取款。

为了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书,刘某又跑到公证处。但公证处工作人员称,刘某的母亲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无法确认其母亲的情况,故无法出具刘某享有唯一法定继承权的证明文书。

这可难住了刘某:母亲已经离家出走十多年,现在究竟在哪儿?是否还在世?父亲生前曾告诉刘某,母亲在他3岁时就离家出走了。如今,刘某只依稀记得,母亲是云南人,姓金。刘某找到父母的结婚证,发现结婚证显示母亲的名字叫金某兰,但以前父亲和家里人都说母亲叫金某门,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四处求索

申请撤销父母婚姻登记

刘某先是拿着父母的结婚证到辖区派出所寻求帮助,希望借此查找到母亲的一些信息。民警第一时间进行查询,然而,受早年技术条件所限,相关信息并没有进行联网登记,仅通过查询刘某母亲的姓名和籍贯,根本无法锁定具体对象。

无奈之下,刘某想到婚姻登记的信息有可能是错误的,遂向法院起诉了民政部门,诉请法院确认民政部门为父母颁发的结婚证无效。然而法院裁定认为,刘某父母的婚姻登记行为发生于2005年6月6日,是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驳回了刘某的起诉。

父亲生前的存款难道真的取不出来了吗?刘某一筹莫展。

“都姓金,你母亲会不会是冒名顶替别人的信息登记结婚呢?”刘某住所地村委会的老张说,邻村曾经有人也遇到过这样的麻烦,还是检察院帮忙解决了难题。

“检察院?”刘某还是第一次听到这个陌生的词汇。既然找了民政部门和法院都无法撤销婚姻登记,那就找检察院试试吧!2024年7月,刘某向山东省临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帮助撤销其父母的婚姻登记。

接到刘某的申请后,承办检察官发现,与以往类似案件不同的是,本案申请人并不是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而是当事人的子女。那么,子女能否作为监督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人呢?

经综合研判,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遇到的实体问题与婚姻登记相关,如果其父母的婚姻登记存在违法情形,损害了其实体权益,则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所规定的当事人条件,属于其他利害关系人。基于此,临朐县检察院决定受理此案,查明事实真相。

真相大白

儿子终于继承遗产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赶往刘某住所地的村委会和当地派出所调查相关情况,并从刘某姑姑口中获悉了一条重要信息:当年金某门和其好友董某都是从云南到山东的,金某门结婚后,董某还经常来找金某门聊天。承办检察官推测,或许可以通过董某联系到金某门。

通过派出所的帮助,承办检察官迅速联系到了董某。果然,董某的一番讲述解开了所有的谜团。

2005年,金某门与刘某父亲认识并计划结婚,但她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金某门冒用了家中表姐金某兰的身份信息,与刘某父亲办理结婚登记。

庆幸的是,董某还一直与金某门保持微信联系。承办检察官找到金某门,向她说明事情的前因后果。金某门承认自己冒用金某兰的身份信息进行虚假婚姻登记的事实,希望能撤销该婚姻登记,并表示离家出走十多年来,她对儿子一直很愧疚,她自愿放弃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

在董某和承办检察官的联络和沟通下,刘某终于见到了分别十多年的母亲。为依法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帮助申请人切实解决问题,2024年8月10日,临朐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和民政部门、村委会、银行等单位相关人员参与公开听证。

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说明,重点说明了当前的问题焦点。民政部门相关人员对案涉婚姻登记情况、履职难点等进行了阐述和说明。随后,听证员进行现场提问,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发表了听证意见。他们一致认为,案涉婚姻登记应当予以撤销,检察机关应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围绕此案,听证员们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最后,参加听证会的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的文书就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凭这些文书,银行可以协助刘某办理相关的取款手续。

听证会结束后,临朐县检察院及时向临朐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案涉婚姻登记。针对刘某的经济状况,该院还依法为刘某申请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公证处为刘某免费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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