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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能请求经济补偿吗?

延边律师5个月前 (10-28)婚姻家庭124

基本案情

2011年,胡某与王某步入婚姻殿堂,并生下女儿小梦(化名)。婚后数年,双方矛盾不断,争吵成为生活的常态。2022年10月起,二人分居生活。2024年12月,胡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争取女儿抚养权、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外,胡某认为在婚姻生活中,自己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包括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等,而王某没有尽到本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故另外要求王某支付家务补偿金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胡某承担了较多的操持家务、抚育孩子等家庭责任,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现双方感情已无挽回的余地,均同意离婚,法院遂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小梦由原告胡某抚养,被告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房产、车辆归被告王某所有,王某一次性支付胡某包括家务劳动补偿在内的经济补偿共计25万元。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补偿虽在《婚姻法》第四十条就早有规定,但该条规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消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限制,规定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赋予了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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