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应依法支持行政处罚 ——袁某诉某交警支队、某区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未按照机动车信号灯通行,因闯红灯行为被交警查获。某交警支队对袁某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袁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处罚决定。袁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未按照机动车信号灯通行,因闯红灯行为被交警查获。某交警支队对袁某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袁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处罚决定。袁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袁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不按机动车信号灯通行,违反了上述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及某区政府所作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各类交通参与人均应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本案判决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应予处罚,有助于督促各类交通参与人学习和遵守交通规则,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也有助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形成合力,共同促推构建良好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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