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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某公证处为老年人王某提供监护、遗嘱等综合性家事公证服务案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0-31)婚姻家庭199
年逾70岁的王某,早年丧偶,育有一子郑某,年近50岁。郑某因心智障碍,生活无法自理,长期依赖母亲王某照料。王某虽然经济条件尚可,但随着年纪增长,体力和精力日渐衰退,照顾儿子逐渐力不从心。王某担心日后儿子郑某无人照料,遂寻求律师马某提供法律服务。王某的核心诉求是确保自己失能及身故后,儿子郑某能得到持续…

年逾70岁的王某,早年丧偶,育有一子郑某,年近50岁。郑某因心智障碍,生活无法自理,长期依赖母亲王某照料。王某虽然经济条件尚可,但随着年纪增长,体力和精力日渐衰退,照顾儿子逐渐力不从心。王某担心日后儿子郑某无人照料,遂寻求律师马某提供法律服务。王某的核心诉求是确保自己失能及身故后,儿子郑某能得到持续稳定、有尊严的照护,其以全部财产保障郑某生活,郑某去世后,剩余财产用于回馈社会。

马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由其和公证处携手提供法律服务更为合适。马律师和公证员承接王某的案件后,实地走访了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表示只愿管人不愿管钱。公证员提出可监管王某财产账户,打消了社区居委会的顾虑。最终,马律师和公证员经过严谨专业论证、多轮分工磋商,为王某量身定制了4 份公证法律文件组合:一是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明确约定在王某失能时,由社区居委会立即担任其监护人,负责医疗、养老等重大决策。二是委托监护协议公证,明确在王某失能时,由社区居委会正式担任郑某的唯一监护人,履行至王某去世前的全部监护职责。三是遗嘱公证,明确在王某去世后,社区居委会正式担任郑某的唯一监护人;指定其全部财产首先用于保障郑某的生活、医疗、护理等一切费用;明确在郑某去世后,所有剩余财产捐赠给社区居委会,专项用于该社区困难家庭的扶助资金。四是生前预嘱公证,提前就王某失智失能时的医疗手段、措施进行选择,并授权监护人据此签署医疗文件。同时,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明确,当监护条款被触发时,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应将王某的钱款交存于公证处保管,公证处作为第三方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居家照护难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一些子女系心智障碍者的家庭中,传统子女监护老年父母的家庭模式失灵,使得老年人养老及子女看护问题成为难题,同时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案公证员和律师通过设计包括意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预嘱、提存、监管在内的综合性家事公证方案,从法律层面解除社区居委会的后顾之忧,助力社区居委会介入居民养老、监护事务,让复杂的养老看护难题得以在基层社区内部迎刃而解,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是公证、律师参与基层治理“法治+自治”相结合的一次重要尝试,为公证行业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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