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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基于合理信赖产生损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1-03)合同纠纷198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0日,江某参加S公司的面试,并于当日收到录用通知,通知其于2024年4月1日入职。江某为此从原单位离职,按新入职岗位要求购买了职业装并在S公司附近租房居住。2024年3月31日,S公司电话通知江某取消录用且未说明合理理由。江某遂诉请S公司赔偿损失。【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0日,江某参加S公司的面试,并于当日收到录用通知,通知其于2024年4月1日入职。江某为此从原单位离职,按新入职岗位要求购买了职业装并在S公司附近租房居住。2024年3月31日,S公司电话通知江某取消录用且未说明合理理由。江某遂诉请S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S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中明确载明入职时间、薪资标准等内容,属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劳动者基于该要约作出承诺后,用人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合江某从原单位离职以及其为入职S公司做准备产生的支出等因素,判决S公司对江某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典型意义】

诚信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关系过程中,均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劳动者基于对用人单位的信赖,已经做好入职准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有违诚信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对劳动者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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