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主张并结合案情认定劳动关系——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延边律师1年前 (2025-10-15)合同纠纷394
     【基本案情】 某数字公司系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梁某。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某,股东为梁某(持股比例60%)、胡某(持股比例40%)。两公司系关联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重合。某科技公司发布招聘启事,王某应聘后于2022年8月1日入职并工作…

     【基本案情】
  某数字公司系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梁某。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某,股东为梁某(持股比例60%)、胡某(持股比例40%)。两公司系关联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重合。某科技公司发布招聘启事,王某应聘后于2022年8月1日入职并工作至2023年2月22日。工作期间,王某的工作地点悬挂有“某数字公司”名牌,日常工作沟通使用的微信、QQ聊天软件有“某数字公司”字样。两公司均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办理招退工手续,王某工资系通过梁某个人账户发放。王某认为,某数字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合署办公、业务相同、人员混同,两公司已对其形成混同用工,遂择一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确认其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王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数字公司、某科技公司属关联企业,经营业务存在重合,梁某同时担任两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某难以确定实际用人单位。王某虽通过某科技公司名义应聘入职,但是其工作场所张贴有“某数字公司”名牌、工作沟通使用的通讯软件冠以“某数字公司”名称,王某的工作内容包含某数字公司经营业务,其有理由相信是为某数字公司提供劳动。审理法院判决支持王某要求确认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混同用工多发生于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企业采取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方式,人为造成劳动关系归属模糊,并在诉讼中相互推诿,进而达到规避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目的。在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混同用工但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的诉请,结合用工事实,支持其要求确认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等诉讼请求,依法纠正用人单位借混同用工规避义务等违法行为,有利于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39

分享给朋友: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主张并结合案情认定劳动关系——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离职员工不移交工作微信账号,侵权!

在“互联网+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台凭借其便捷性,已成为各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招生、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途径,工作账号也就成了机构的财产之一。如果工作账号不能妥善管理,可能导致机构运营受阻,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离职员工未及时移交工作微信账号引发的侵权…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王某系X公司驻外销售代表,负责市场数据采集、分析工作。2024年5月,X公司发现王某在系统中上传的数据与门店真实呈现情况有明显差异,遂对其下发《违纪处分通知函》,作出口头警告处分,处分期六个月。王某表示已认识到工作失职,会及时整改。后X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王某在处分期内又多次在系统中上传翻…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2024年9月,吴某经招聘入职某医药公司,从事总经理助理工作。双方于用工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2024年11月20日,该公司向吴某出具《终止试用通知》,以吴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

法定代表人招用劳动者为公司提供劳动的,应当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23年6月,李某与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从事吊车驾驶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李某的工资系与陈某口头约定,其日常工作由陈某安排,从事公司承接的业务,劳动报酬由陈某通过微信或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24年7月,陈某以李某不愿意加班为由将其辞退。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和某…

名为买卖实为受贿的虚假诉讼应当依法惩治 ——柳某与苗某等人虚假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苗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企业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柳某承接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柳某先后向苗某行贿数百万元。苗某在被调查期间,为掩盖受贿事实,与柳某商议,让其通过虚假诉讼把受贿款包装成货物代购款。柳某以仲某(苗某母亲)未履行货物代购义务为由诉至法院。经调解,仲某偿还柳某代购款215万元。苗某将该215…

协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工伤赔偿权益 ——高某与某保险公司、某工程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高某系进城务工人员,受劳务公司委派在某工程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工作,施工时被突然脱落的箱梁内模砸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伤残等级鉴定为截瘫一级伤残,左臂神经损伤七级伤残,肋骨骨折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高某与劳务公司、工程公司共同协商,确定由工程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赔付的保险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