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父母出资给小夫妇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延边律师5个月前 (11-13)婚姻家庭127

一方父母出资为小夫妇购置房屋,后两人感情破裂走法律途径离婚,因房产分割起纷争,争议焦点为购置房屋出资款项性质的认定。法院逐一厘清关系,作出终审判决。该案获全区法院系统2024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

01

夫妻离婚分割房产引纷争

邵某与男朋友李某都是从外地来柳州发展的年轻人,两人于2015年3月走进婚姻殿堂。2019年,两人的女儿出生,两年后儿子也呱呱坠地。

李某购买了位于柳州市柳石路一套价值80万元的商品房。李某的父母为了减轻儿子的负担,于2018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多次给李某转账。之后,李某付清了房贷。

儿女双全,房贷付清,这是很多人眼中的幸福图景。然而邵某与李某未能好好维系感情,频繁发生争执。2023年5月13日,邵某报警称她和小孩被丈夫殴打。民警到场了解,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互相都有动手,邵某手臂有淤青。民警告诉邵某,可以走法律途径离婚。之后,邵某带女儿到海南居住生活。

“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没有挽回余地……”此后,邵某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准予她与李某离婚;女儿由她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儿子由李某抚养,儿子的抚养费由李某独自负担;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向她支付房屋补偿款50万元;李某向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金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购房首付款、按揭还款,以及后来一次性偿还银行按揭贷款,都是我父母出资,这些钱是父母借给我们买房的。如果邵某有钱支付房屋补偿款,我可以不要房屋,要补偿款。”李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女儿、儿子都由他抚养,不要求邵某支付抚养费。

02

法院判决房屋一人一半

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邵某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李某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该院对邵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考虑到邵某与李某的儿子年龄尚小,出生至今一直跟随李某一家居住生活,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法院认可两人的儿子由李某抚养。两人已满5岁的女儿,2023年5月才随邵某到海南与其母亲一家共同生活。考虑到她刚在新环境中安顿好逐步适应,短时间内不宜频繁改变,且从邵某、李某的工作收入情况、生活规律性、照顾子女的精力及培养教育子女的能力角度出发,法院认为现阶段女儿由邵某抚养为宜。李某不要求邵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两人各自抚养一个婚生子女,各自负担抚养费。

房屋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是在李某与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取得,应依法分割。综合考虑房屋用途、双方工作生活地点、子女抚养情况,法院认定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邵某房屋折价补偿款40万元。

法院指出,房屋是否存在借贷,不影响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李某主张的借贷涉及案外人权益,与该案离婚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李某可另行主张。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因琐事偶有争执实属正常,邵某提交的《接处警记录登记表》记录双方发生争吵、互有动手,不足以证明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对于邵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柳北区法院因此判决准许邵某与李某离婚,女儿由邵某抚养随其共同生活,儿子由李某抚养随其共同生活,各自负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向邵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40万元。

03

父母借款买房不获认可

“买房款是我父母全额出资,不能简单机械平均分割……”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柳州市中院对房屋性质予以重新认定或分割。

“他没有证据证明我们向他父母借钱买房,也没法证明他父亲向他转账是为了支付房贷。房屋应该按照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定分割比例应充分考虑女方在婚姻中生育、照顾子女,以及对家庭的贡献。”邵某请求柳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柳州市中院认为,李某与邵某自主恋爱结婚,婚后遇矛盾没能妥善处理,导致分居,现双方均对一审判决离婚及孩子的抚养问题不持异议,中院予以确认。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款项性质的认定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应当对其主张的争议款项是借款承担举证责任。

李某主张房屋首付款、按揭贷款及一次性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资金均为其父母借给他们的,即便这些资金的来源为李某父母,但现在并没有证据证实当时双方与李某父母明确约定款项为借款,李某虽向父母出具借条,但没有邵某签名确认。鉴于李某与其父母之间为血缘关系,李某向父母出具借条的行为,不排除其因与邵某在夫妻关系恶化的情况下,为了在解除婚姻关系中获得更多财产利益而出具借条,因此借条不能作为李某与父母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依据。

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该案实际情况看,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经济紧张时,李某父母基于对李某的亲情,愿出资为李某夫妇购置房屋符合现实生活常理。争议款在缺乏证据证实李某父母出资时对款项作出借款的明确约定情形下,应视为赠与,赠与一经交付即生效。

二人因感情不和打离婚官司,李某单独出具借条不能将出资性质由赠与转化为借款。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李某提出的上诉请求,柳州市中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柳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后语

子女组建家庭,父母基于对子女、孙辈的疼爱,愿意提供人力财物的帮助,大多不会要求子女出具借条。但子女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各方父母出于自身及自己子女财产利益的考虑,往往要求对方子女对其出资予以偿还;更有甚者会与自己子女补签借条,试图让其在离婚中争取更多财产,这种亲情、血缘关系下的单方借条,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若父母既想对小夫妇予以资金支持,又想在日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最好在对子女进行帮扶出资前作出明确约定,并要求出具有双方签名确认的借条。此后无论子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父母提出偿还请求,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转发自广西高院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423

分享给朋友:

“父母出资给小夫妇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的相关文章

潘某某盗窃案 ——强化案例库建设,推动类案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化

一、基本案情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潘某某(16岁)先后四次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其中部分犯罪系取保候审期间实施),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电脑8台(价值人民币16720元)。2024年7月3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潘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30日,永安市人民法院以…

分手后人身安全遭侵害人身安全保护令全力护“她”——柳某与秦某情感纠纷案

基本案情柳某(女)与秦某(男)原系情侣,2023年11月柳某提出分手,秦某不同意。此后,秦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柳某发送恐吓信息,并将柳某私人信息发布至网络,甚至言语威胁恐吓,行为极端,严重影响柳某正常工作生活。柳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认为,秦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柳某的人身安全…

伍某全与黄某凤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伍某全(男,65岁)系精神智力二级残疾人,一直未婚,随父亲伍某彬一起生活。2019年,伍某全家中因征地拆迁,分得两套安置房以及其他安置费用。2020年9月,黄某凤(女,67岁)经人介绍与伍某全的父亲伍某彬认识,因对婚后如何照顾伍某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建立婚姻关系。2021年3月,黄…

在执行分配中依法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抚养费 ——梁某甲等与颜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因梁某未履行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颜某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梁某名下的存款。梁某甲、梁某乙系梁某的未成年子女,因梁某未按生效判决支付抚养费,导致生活困难,遂要求参与执行分配,并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判令在执行分配款中优先支付被执行人梁某作为父亲应承担的抚…

农村“外嫁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权益 ——李某与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1993年12月,李某(女)出生于某村民小组,自出生时取得该村民小组户籍,并一直在该村民小组居住生活。2020年6月,李某与同乡镇另村村民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将户籍迁至夫家所在地落户。李某无固定职业,平时以在城区务工为生,也经常回其父母家生活。2018年,该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后该村民小组…

因二胎儿子随妻姓,男子起诉离婚

二胎儿子跟谁姓?结婚近20年夫妻争执不下据了解,李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半后,双方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生育一女,随父姓。2019年,双方又生育一子,随母姓。可李先生的父亲去世前留有遗愿,希望李先生能将孙子改为随父姓。在被张女士坚决拒绝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李先生认为,孩子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