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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虚拟货币亏损 被判合同无效,双方共担损失

延边律师11个月前 (11-19)以案说法325
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因价格下跌导致亏损,能否要求受托人返还投资款?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委托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判决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产生的损失应共同分担。 刘甲与刘乙系朋友关系。2021年11月,双方口头约定由刘乙代刘甲操作投资某虚拟货币。刘甲向刘乙支付合计…

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因价格下跌导致亏损,能否要求受托人返还投资款?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委托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判决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产生的损失应共同分担。

  刘甲与刘乙系朋友关系。2021年11月,双方口头约定由刘乙代刘甲操作投资某虚拟货币。刘甲向刘乙支付合计104500元,由刘乙在某平台上用该款项进行投资。双方未对理财方式、收益分配及受托人费用等具体事项进行约定。后刘乙帮刘甲卖出虚拟货币并向其转账2080元。因价格下跌出现亏损,刘甲诉至法院,要求刘乙返还全部投资款。刘乙辩称刘甲对交易情况知情且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有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以及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本案中代为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无效,案涉委托合同因代理事项违法而无效。刘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虚拟货币投资已被国家禁止,仍委托他人操作,存在过错。刘乙作为受托人,未能充分履行风险告知、及时止损及信息披露等义务,亦存在过错,故应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分担风险。遂判决刘乙向刘甲返还51210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已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故虚拟货币交易纠纷应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但是,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其相关业务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委托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分担。

  在过错责任划分方面,若双方明知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仍参与相关活动,应视为存在同等过错。对于投资损失,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合同收益情况、对风险的认知程度以及过错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担比例。关于利息损失,因交易活动本身违法且双方均有过错,该项诉求通常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肖镕 肖庆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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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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